近日,中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认为,该《解释》填补了国企领域反腐的空白。(7月16日《京华时报》)
这些年,国企老总以及职工高薪酬、高奖金、高福利和高补贴等现象备受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中纪委出台“七项要求”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国企老总薪酬的持续增长,确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将这“七项要求”的威慑作用无限拔高,上升到填补了国企领域反腐空白的高度——这种过于自信的想法,会让我们对国企反腐的艰巨性失去警惕。
国企老总集经营、人财物等大权于一身,能随意调动与分配大笔企业资金;虽然也有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但常常形同虚设,最后导致“上级监督太少、同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混乱局面。于是乎,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等现象也便泛滥成灾。在“皆大欢喜”、“法不责众”等心理驱使下,党纪之类的内部问责机制常常无法发挥实际的效力。事实上,即便对国企老总自定薪酬等行为实施党纪处分,相比其获得的实际利益,开除党籍之类的处罚则显得微不足道。
对于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等现象,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企负责人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公款公物分给各负责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分给单位人员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国企负责人利用职权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一定的方案分给单位人员,应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遗憾的是,在刑法修改11年之后,私分国有资产罪这样的刑罚却鲜见施用,只出现在查处重大贪污腐败案件时的数罪并罚中。这也就到导致了国企老总越来越肆无忌惮,自定薪酬等潜规则也便越来越泛滥。
党纪归党纪,法律归法律。在反腐倡廉中,党纪只是补充,法律才是根本。在我看来,国企反腐之所以越反越腐,关键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在查处时常以党纪代替了法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健全,党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等制度也越来越健全,但这些法律和制定却并未形成合力,且一些法律并未得到彻底的落实、形同虚设——这才是国企反腐领域最大的空白。因此,要让国企反腐等各领域的反腐败取得实效,显然不能过分依赖党纪处分的威慑力,关键是要全面激活相关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反腐的同时,辅之以党纪处分和行政问责,反腐败才不会有漏洞。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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