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更多

陈春:《监督法》应对卖酒“标签”下的权力敛财说“不”

发布时间: 2008-07-31 17:39   来源:    进入电子报
  《中国青年报》7月30日报道:市场上所有的酒类商品,都必须贴上由当地商贸局印制的标签,才被允许在当地销售。每一张标签,商贸局要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江西永修县近日实行酒类贴标管理的做法受到酒类经销商和民众的强烈质疑。有市民表示,多此一举的贴标管理实质就是职能部门借机敛财,最终还是要消费者埋单。
  无独有偶,去年媒体披露河南省鹤壁市“餐饮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实行“日换制”,每人7套服装,服装上标有周一到周日字样,每天强制性更换。”(《大河报》2007年8月30日报道)而再往前,贵州黄平发文件“统一彩铃”,湖北汉川发文件“喝糊涂(仙)酒”,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政府发文规定公民穿着,否则“一律不得进入政府机关办事”。这样几件事情,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其背后的执政思维却惊人的雷同:我有权力,我便可以任意发文件规定什么。权力的“肆意伸展”,必然侵犯权利的“天然领地”,卖酒“标签”不过是最新的证据罢了。
  有过一段时间,各地都曾有过公布权力清单的举措,明确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职权将不能再行使”。以江西永修县商贸局为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移交工商部门处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是其职责所在,这里面显然没有支持商贸局“标签卖酒”的依据,况且在《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并无卖酒标签的收费记载。由此可见,标签卖酒既无法律依据,
  也没有得到行政许可,纯属乱收费。即使同意永修商贸局这是因地制宜的创造性做法,还未上报审批(程序上已经是漏洞百出了),那么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标签卖酒对于市场的积极作用近乎为零,“我们只要在商贸局买标就行了,至于贴哪里,也没有规定。而且买来的标签可以贴到任何一个批次的酒类商品上。”如此标签监管,除了变相敛财,还有什么理由?
  永修商贸局相关人员表示,鉴于反对意见很大,目前已经暂时停止了贴标管理,“等等上面的态度和意见。”笔者以为不要等上面的态度了,在这样一个开放的信息时代,永修之上的任何一个“上面”都不会糊涂到允许下属这样搞来坏了永修的名声。另外笔者建议永修当地的人大启动《监督法》的监督程序,按照《监督法》第五章第三十条之条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有权予以撤销。而商贸局的“卖酒标签”怎么看都像要被撤销的一个“红头文件”,问问永修的公众、人大代表、再问问商贸局“上面”的态度和意见,是否同意笔者的建议。据笔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内似乎还没有哪一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红头文件提出过撤销建议,那不妨从永修开始,这样一来对于商贸局的“上面”来说,倒不失为一件“依法执政”的“好事”,可以扭转现在舆论的不利局面。
  “卖酒标签”是一个荒唐的闹剧,体现出权力自以为是的“幻想”,一个理性、法治的社会绝不允许这样的“权力幻想”成为现实,包括永修人大在内的监督机构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将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春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监督法;陈春

湖北焦点

国内要闻

娱乐推荐

荆楚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027-88567716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027-88567711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荆楚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荆楚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鎰熻阿鎮ㄧ殑娴忚锛-鑽嗘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