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拭目以待《反垄断法》反“现形”行政垄断
发布时间: 2008-08-07 1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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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8月5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让丰先生再次看到了希望。在此之前,因为浙江省环保局的一纸通知,丰先生所在企业的产品一直徘徊在整个浙江市场的大门外。丰先生从事的是环保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2006年11月,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下达浙环函[2006]297号《关于推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仪器设备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因为这一《通知》,丰先生所在企业的产品被挡在了浙江市场之外。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于8月1日的正式实施将会带来一些改变,尽管此前舆论对于该法的操作执行不甚看好,因为原本与之配套的40多个实施细则未曾按期出台,粗线条的法律文本将会带来更为广阔的执法想象力。而在一个月前匆匆成立的部委下属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更处在磨合阶段,难以一下子“利剑出鞘”。
那么,《反垄断法》即将带来的改变在哪里呢?从现在丰先生披露的浙江省环保局发文推荐“浙江省内独家代理的产品。”将国内外其他所有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的产品排除在了浙江市场之外的行为来看,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一些条文,如果有被排斥企业提起诉讼,那就和此前“北京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行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实施行政垄断。”一样成为《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的“早期案例”。
事实上,“行政垄断”这一章节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几上几下,最后阶段才被写入法律,本身也说明行政垄断在中国实际经济生活当中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国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像中国这样,有这么专门的一章反行政垄断。现在的情形看起来,单独列章很有必要。在中国,行政垄断不仅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而且削弱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部门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方,就像浙江环保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一样,发文垄断自己管辖领域中的利益,繁殖“近亲企业”,谋取部门利益。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企业的贸易自由,设定不公平的市场进入的门槛,达到排斥企业的自由竞争,“权力越界”的垄断行为可以说在现实中十分普遍。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这些“行政垄断”的问题会次第的浮出水面,看起来比较广泛。和公民个体零散的微薄力量不同,那些受到行政垄断排斥的基本是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而且一般是异地企业,因此他们对于提起反垄断的法律诉讼并不犹豫,因为一旦诉讼成功,将是一个行业的胜利,这里面有具体的企业利益在驱动,不排除外地企业组成诉讼联盟进行集体诉讼。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信息已经显示出这种力量的不可小觑。而浙江的污染监测产品企业也不排除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利益维护,毕竟高调宣传的《反垄断法》已经深入民心了。
这或许就是笔者期待的转变,一旦《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做出了明确的判罚,那么就会给行政权力确定经济领域的“边界”。过去我们讲政府权力的边界只是一个理论上的东西,政府部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往往只是大会小会的传达,结果也是不了了之。但现在情况有了变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反垄断法》、《物权法》等等制度安排和立法来界定政府权力,给政府权力的行使划定一个相对清晰的边界,“划清政府公共管理者角色与公共产品提供者角色之间的界限,划清政府公共服务行为与政府经营行为的界限,划清政策制订者与经济增长推动者之间的界限。”尽管,我们才刚刚开始学会寻找边界,包括政府机构和公民、企业都有一个适应过程,一时半会可能还适应不了。例如8月4日,记者致电浙江省环保局,有关人士在电话中表示,浙环函[2006]297号《通知》“至今依然有效。”说明他们还没有认真的通读《反垄断法》,没有找到自己对应的违法之处,没有关系,给一点时间,通过司法途径相信这些政府机构总会找到自己在公共管理中应有的位置,这一点应该充满期待。
《反垄断法》面对已经“现形”的行政垄断,如何作为?公众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春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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