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上海交警的“曝光权”是哪来的?
发布时间: 2008-08-27 15:39 来源:
进入电子报
今后,乱穿马路者将有可能在电视上看到自已的不文明行为。昨天下午,上海举行交通文明创建巡视活动,并召开上海市交通文明创建工作推进会。会议透露,截至8月底,全市交警已累计处罚“二乱”(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乱骑行)违法行为778余万起,交警部门拟在媒体上曝光交通违法行为(《新闻晨报》8月27日)。
对此,应当说,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谁都知道乱穿马路与非机动车乱骑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定处罚,可同样,作为现代公民,同时也要对来自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因为作为具有扩张本性的行政权,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哪怕是再有漂亮美好的借口,其危害后果要远元大于个人违法行为。而上述上海交警的“曝光”行为,就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这样的危害!
因为理由很简单,交警作为一种公权力,当其只能、也只有来自于法律的明文授权时,其相关的执行行为才是合法的。这也就是现代社会出于对公权力危害性的警惕,而对公权力作出的“法无明文授权皆违法”合法性原则。然以此对照,不论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相关警察法规中,都找不到法律法规对交警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的条款。因此结论应该就是,哪怕这种“曝光”权力是来自上级命令,还是源于交警的自我授权,在法律上,无疑不但无效、并且还是一种公然的执法违法行为。地方人大应该对此进行监督,并立即责令其纠正!
还有是,从法律观点看,只要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无疑城市行人的“二乱”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应当受到处罚。然更为重要的是,只要当这种处罚是来自法律明文规定,并由法定执法机关时,才可以说,这样的处罚具备了执法必备的合法性。对此换句话说,哪怕是对违法行为人,其也有权利只接受法定处罚的权利,任何超出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不但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公然侵犯,同时也是执法违法行为。相关公民对此不但可以拒绝,并可以向各级人大及有关监督机关对此违法行提出控告。
所以笔者认为,不论从公权力“法无明文授权皆违法”的原则衡量,还是以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立场看,上海交警的上述“曝光”行为,都是一种赤裸裸、明目张胆的执法违法行为。对此,社会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同时,笔者也禁不住想问:上海交警的“曝光”权是哪来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