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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垄断企业年金倍差的警示

发布时间: 2008-10-08 08:49   来源:    进入电子报

  上海市总工会日前发布基于对4000名职工调查基础上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状况趋势研究>>,其中显示,企业年金分配变了味:建立年金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垄断性国企,而经营者与在岗普遍职工的年金差距很大。建立年金企业集中在电力,烟草,汽车等行业,中小企业较少,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差距在3~5倍,被当作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人民日报10月7日)
  对此,说心里话,对现在的垄断行业的管理真的有点看不懂。一方面,这些电力烟草等垄断企业借助于来自政策的保护,在市场享受着绝对排它的垄断市场地位,其对自已的利润来源自不用愁;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却不考虑如何回报社会,反利用自已的管理权刻意在谋求自已个人的不当私利。就此可以说,上述的垄断企业年金倍差现象,虽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然如此现象背后所反映出的实质上是一种双重的社会不公。
  因为从社会公正角度看,其中道理也许很简单,应该说在我国,不论是电力还是烟草行业,或是其它一些垄断行业,其之所以能以垄断地位在市场立足,并非是源自市场公平环境中的自由竞争,而是来自于国计民生与经济安全理由下的政策保护。所以在此前提条件下,只有当相关的垄断行业经营行为并能由此提高相关的社会公共福利水平,其所有的经营行为才具有了相应的社会正当性质,倘反之,则无疑应该受到严厉的约束。对此具体就以上述的垄断企业年金倍差来说,几乎凭常识就能了解,其相关巨额利润的取得显然与市场垄断地位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作为利益的再分配,除正常企业福利收入外,其首先就应具备社会公正的原则而应与降底经营成本和增加公共福利相关。但人们现在看到的却是,这些垄断企业却将这种本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优势,在结果上却异化成了与公共利益反其道而行之的行业利益乃至管理层私利。而上述的年金倍差现象,就可以说是这种垄断行业众多异化追求行为中的一个明显反证。同时也应该是一个行政监管上的漏洞与缺陷。
  再以社会权利角度衡量,政策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权利让渡形式,其只所以要赋予相关行业的独占市场地位,其本意也是为了有更好的管理效率与公共福利,可以说垄断行业的管理活动有着相当的社会公共色彩。然许多垄断行业的行为事实似乎已经说明,因为公共管理的职能总会由具体的部门与行业来行使,所以在这过程中,就可能会由此形成相应的部门与少数人利益,其中或因为监管不到位,或因制度本身漏洞,就会产生相关部门与利益集团利用权力来追求自已的一已之利,甚至于还会不惜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而上述的倍差年金及其类似的垄断企业行为,虽于表面只是发生在内部利益分配上,然在性质上,却可以说是一种公共管理权的异化,是一种对公共权利的侵犯与社会福利蚕食。根本上也是一个社会不公的反映。
  所以应该显而易见的是,上述垄断企业的年金倍差及其现有类似垄断行为,在表面或许只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然与社会深层次讲,但所反映出的决不仅只内部的分配不公,而是一种具有双重色彩的社会不公现象。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周义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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