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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嵩:警方奖励市民抓贼并不妥当

发布时间: 2008-10-23 08:58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河南省平顶山市今年1月到9月份共发生1513起入室盗窃案件,相比去年上升了将近1个百分点,为了改善社会治安,平顶山市公安局出台奖励措施:拿出100万元奖励市民抓贼,直接抓获或扭送1名入室小偷可奖现金500元~5000元。(10月23日《重庆时报》)
  时下,公安机关时常遭遇到警力不足、破案线索不够等不利因素的困扰,影响到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一些案件的侦破。用奖金鼓励市民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对遏制犯罪分子的气势,维护平安和谐环境能起到一定的成效。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第一,抓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到派出所,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风险很大,因为嫌疑犯很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反抗。因此,警方用现金奖励的方式鼓励市民去抓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在把市民推入险境,一旦发生市民遭遇犯罪嫌疑人暴力反抗则后果不堪设想。第二,普通市民毕竟不是警察,既缺乏执法权,也缺乏必要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技能知识等。因此,让市民去抓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导致抓错人的现象发生,这也会威胁到其他人员的正当权益。第三,从根本上来讲,打击违法犯罪、抓犯罪嫌疑人乃是警方自身的职责,警方实行这种公家出钱奖励受害人抓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客观上涉嫌以这种方式转嫁了自己的执法职责,这也是不妥当的。
  因此,笔者以为,平顶山市警方的这一做法并不妥当。从本质上来讲,这种做法名为“奖励”,其实也是一种为发动公众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分子而设的“悬赏”。客观上,鉴于现实的复杂性,警方通过“悬赏”的方式来发动公众积极协助警方破案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既有其必要性,也有了很多成功的例子。但是,实际上,警方的“悬赏”应该有一条基本的底线,那就是不能因为“悬赏”而诱使普通百姓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搏斗,置百姓于危险的境地,转嫁警方自身的执法职责,因为抓捕犯罪分子、保护市民安全,本身应是警方自己的职责。相反地,警方倒是应该充分地向每一位市民提醒,其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斗争的巨大危险性,并要求市民不要这么去做。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嵩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张嵩;警察;奖励;抓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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