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医务人员、教师等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医务人员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非法收受教材、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均构成受贿罪。(《新京报》11月25日报道)
这则新闻犹如一磅炸弹,在网上引起争论。奇怪的是,同时针对医务人员和教师两个对象的新闻,对医务人员吃回扣受贿被治罪鲜见有人表示异议,对教师拿回扣按受贿罪论处,大多数人持反对意见。是“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问题,还是那些忿忿不平者全是“既得利益者”的教师们?笔者并不讳言自己忝列象牙塔的殿堂,扪心自问入教四年来的经历,吃过学生来我家借书、聊天时带的水果,除此之外,起码自己敢说再没有别的受贿“劣迹”了。看来,是不是该审视一下《意见》的措词有无瑕疵?
《意见》中对两种犯罪对象的指代,并非平行的概念。既然是并列词,词性一样当然重要,除此之外,并列结构的词与词之间,其内涵和外延还应大体相当。行文时忽略了这个语法常识,人为的误解难免发生。对照“两高”《意见》的具体文字,“医务人员”和“教师”,这两个词的内涵和外延显然不对称。医务人员的外延宽泛,既包括医生,也包括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医生拿红包,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在采购药品、基建等领域吃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医务人员”这个称谓可以涵盖。“教师”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太狭隘。虽然很少有校长不是老师的,但学校里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所占的比重实在可观,那些已经坐在官椅子上的领导级老师,他们的身份和头衔中含有更多的行政色彩,教师的因子退居非常次要的位置。《意见》针对的是教育系统的商业贿赂问题,问题是该系统的受贿主体肯定不是那些执教鞭的一线教师,而是形形色色的管理人员,虽然某些管理人员还戴着一个教师的胸牌,偶尔也出现在讲台上,但学校教材的采购、基建项目的招标和原材料采购,以及科研项目申报中种种不择手段的“跑”,真正一线的教师应该不是这方面的主力军(这是笔者的目测和感受,有待社会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用实
证研究要验证)。把教育行业中受贿的主体用“教师”二字来指称,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不说,还矮化了众多的普通教师们。别说老师们不认可,其他人看了也觉得好笑。
澄清“教师”不是教育行业受贿的主体,不等于否认教育腐败现象的普遍存在。数年前,笔者在检察机关实习时,一位检察官曾直言不讳高校是反腐败的真空地带。现在,“两高”出台的这个《意见》,透出的信号是高校将成为反腐败的新战场,相信绝大多数教育工作者拍手欢迎。美中不足的是,《意见》因行文措词欠妥,给人以将教师当作替罪羊之嫌,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普通老师怎么能收到回扣,都是领导们干的事,不应该说是老师,而是学校的领导!”“学校的食堂超市贷物采购、订校服、学生防疫打针等等,名目繁多的项目,都有回扣,每年回扣的数目比他们的工资还多,但是不是普通教师能得到!”网友的发言,中肯还是偏颇,相信读者心中自有一杆秤!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海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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