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排污触动法律神经!
发布时间: 2009-08-18 09:02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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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刑。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的当事人判刑(据“中国新闻网”8月17日)。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这是刑法上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亦要问责的八大重罪。违规排污行为按照八大重罪之一的“投放毒害物质罪”论处,此前还未有先例。江苏盐城以此罪重判排污嫌犯11年徒刑,对各地重污染企业,不乏敲山震虎之功效。
据媒体报道,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亦是根据嫌疑人存在“明知有毒仍排放”这一犯罪事实为依据,而将此案认定为故意投放有毒物质罪的。此前国内对涉嫌排污犯罪的企业及个人,多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将其提升到刑法八大重罪的高度,说明此类犯罪危害性之大、触法程度之深已经到了非用重典不可的地步。
时下,各地频发重特大污染事件。尤其在西部地区,通过招商引资捧回来的重污染企业,满眼暴利追求,忽略群众利益,心存侥幸心理,肆意排放污水,结果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者严重危及居民生命健康。
日前影响颇大的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陕西宝鸡血铅事件就是惨痛的实例。当污染已经超越远期的生态破坏而骤然表现为大批群众健康受损时,问题就深化到了影响稳定的境地。甚至会导致受害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而闹出不好收拾的局面。宝鸡市长致歉,群众却不一定买账,殊不知大批群众健康受损,于内于外的创伤,一时半会儿难以愈合。
这是一种悲哀,是一场发展与生态的博弈。即便是企业给当地带来再大的经济牵引力,只要其于环境于健康有害,便都无法让群众买你的账。包括污染企业,包括当地政府。
而对那些明知排污有害生态,依然故我,为了几块铜板,伤害一方群众的昧心企业及其责任人,不用重典惩处不足以彰显法律威严,不足以平息民众愤怒!
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的当事人以“投放毒害物质罪”论处,是法律适应层面的一种进步,更是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价值体现。这种具有示范意义的量刑实践,应视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勇敢尝试。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波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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