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参与审计某国家行政机关时,发现该单位对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及对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合格后奖励的第十三个月工资等费用竟然实行预列支出,其会计核算处理为:“借记经费支出、贷记应付及暂收款。”其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规则的规定。
首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规则中对收入和支出的规定,只能是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而且其核算原则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收到了资金记收入、付出了资金,则记支出,不允许预列收或支的情况发生。
其次,从“预提费用”这一会计科目的属性来看,它是指按规定预先提取计入本期成本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体现的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和要求。一般按规定计提的项目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培训费、工会经费等经常性项目或应付未付的财产保险费、应付银行利息等。但在2006年末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对此又作了修改,即过去在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无须进行预提,而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实行预提的只是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二个项目。
第三,作为事业单位可以就某些支出项目实行预提,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人经费,可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如上所述,除企业和事业单位对某些属费用的事项可以实行预提列支外,国家行政机关对某些费用列支实行预提没有法定依据,是不应计提“预提费用”的。但是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究其原因:一是这个单位属“强”势部门,靠着部门权力的影响,构成了其资金来源渠道多、范围广,“不差钱”;二是该单位担心年末“结余”多,怕露“富”,如果结余多了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预算;三是对于相关会计制度的“误解”,揣着明白装糊涂。为杜绝类现象,笔者建议:
一是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县市级单位预算流于形式的状况,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单位的预算,是一个单位年度内的收支计划,可以明确的表明该年度有多少可用资金,这些资金用于那些方面。在对单位批复预算时,要注意对个人支出部分时,应不分行业、单位性质,其待遇应是一视同仁,这是因为同属财政拨款,用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另对单位的预算批复后进行公示,因为它是该地区整个预算的组成部分,该级的预算能够公布,所以每个单位的预算应该是能够公示的,同时还可有利于接受来自内部的群众监督和外部的舆论及审计监督。
二是完善和规范相关财务制度建设。如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对有的支出部分还不明了,对其理解存在岐义。如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别,列支的标准,业务费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又如津贴补贴部分统一计发后,其他改革性补贴部分的标准还不统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合理合法性由谁来认定等;再如现行对于某些项目的补贴和发放标准有多家发文,执行谁的为准?对此国家应予以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做到一个“龙头”放水。
三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不能只处理不处罚。现行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理规定对于类似 “问题”的处理显得比较“宽容”,只是进行处理—责令其调账,而不对其进行处罚。在现实生活中“调账”处理只是一句空话,造成各单位对此类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足。由于对被检查单位毫发无损,不足以引起他们的重视,尤其是“强势”部门。因此要加大对其处罚的力度,需在法规上予以完善。套用一军事述语: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只有处罚才能使其感到彻骨的疼痛,才不会“误解”相关会计制度。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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