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随着江西省一部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又被推到舆论的前沿。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的是多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出台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约很有必要,“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废止。
每逢一些节假日,不少商家便打起了促销大战,“优惠”、“打折”、“购物有奖”、“即时开奖”、“无效退款”、“免费使用”等等,名目繁多、花样百出。而商家往往都会在促销广告中不起眼的地方标上这样一句话:“本店享有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商家为何对“最终解释权”情有独钟?原因很简单,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就是话语权,就是消费关系中的主导权,就是商家自己赋予自己的“立法权”。掌握了“最终解释权”就占据了消费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就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随心所欲地加以发挥,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很显然,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商家将其当成糊弄消费者的“王牌”和预防投诉的“挡箭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尽管如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明确和完善,大多数消费者在商家亮出“最终解释权”时,即使有满肚子的委屈也没有办法发泄,只得由商家“解释”了事。
江西省此次专门出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再也当不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了,消费者有解释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据报道,近年来上海、黑龙江、浙江、武汉等地也都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办法,这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笔者以为,为保护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在“最终解释权”的问题上,我们消费者希望能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相关条例,在全国废止“最终解释权”,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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