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新京报12月22日)
醉酒驾车的危害一直以来都被社会诟病,从近几年醉酒驾车出车祸的事例中看到,酒驾不仅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大不良的影响。而公职人员醉酒驾车更是被社会所痛恶,公职人员醉酒驾车在酒驾车祸中占了一定的比例,不得不引起大家的关注。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公职人员酒后驾车非常有必要。笔者认为,醉驾即入罪,这对公职人员酒驾是很好的约束力。
虽然开除公职对公职人员来说是“后果很严重”,但是一旦酒驾之后事情发生了,酒驾造成的严重后果对受害人来说,应该不会低于公职人员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想想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造成三名初中生的年轻生命的凋谢,这样的后果谁都不能承担。不能带有侥幸的心理也不能保证谁酒后还能保持大脑清醒、驾车技术娴熟,所以只有严厉的规章制度才有可能保证并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公职人员是社会的表率和模范,他们社会行为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且产生很大的影响力。而酒驾是被社会所诟病的,假如公职人员带头酒驾,无疑会深深触痛社会的神经。笔者认为,公职人员在酒驾面前没有理由按照是否“情节严重”来确定是否犯罪。酒驾的危害人人皆知,人人惊恐,想要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避免悲剧的发生,就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迫使公职人员从遵守。依据情节是否严重来定罪,这无疑是给那些有酒驾意识的公职人员一个可以逃避责任的理由。即使当酒驾真正发生,或许还会出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洗脱罪名。而硬性的规定,醉驾即入罪,入罪就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那么这个威慑力则显得相当的庞大了。这或许能迫使有些喜欢酒驾的公职人员不会冒着开除公职的危险而冒险酒驾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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