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一名18岁少年,因酒后砸撬银行ATM机被起诉。他自称不知道取款机是干什么用的,也没用过银行卡和取款机且分文未得。检方则认为其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无期徒刑。因砸撬银行ATM机而被指盗窃金融机构的18岁少年王某没有想到自己可能会因酒后的这个行为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活,甚至是无期徒刑。昨日,记者获悉,延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由于王某犯罪未遂,没有拿到一分钱,故涉案金额的认定作为量刑的关键而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1月26日北京晨报)
王某的犯罪行为需依法惩处自无疑义,然而,在他砸撬银行ATM机后分文未得,如何能以“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和无期徒刑的刑罚来起诉他?这在略懂法律常识的普通公众眼里就已明显违背常识,而公诉机关却能公然高调提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若有关方面不能及时澄清,那么这一审判的公正性将会继续受到公众质疑。而且人们还会担忧,这起似曾相识的涉及ATM机案件“长大后”,会不会再造一个“许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如何能在公诉环节体现出来?
人们也许对此记忆犹新。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其友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事发后一年许霆落网,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终因媒体与公众舆论的介入,于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人们之所以关注并质疑“许霆案”,就是因为仅从直觉上看,司法的天平就已明显倾斜,罪罚相当的公正公平原则受到颠覆。而且银行作为利益集团在案件中的强势格外咄咄逼人,百姓责问道:“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而河北少年砸撬ATM机案件一上来,就让人们看到了“许霆案”的影子在游走。公诉机关以银行一方提供的两个被砸取款机内“存款数额”为依据,确定其为“涉案金额”,依据“刑法”规定认为王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试问,如此认定,盗与未盗有何区别?如果王某盗窃成功,是否也以同样罪名与同等刑罚面临审判?
河南农民逃避巨额过路费一案被判无期,引发人们质疑这一判决是否公平。而后案件出现了戏剧的转变,一批法官因事实不清、审查不严而受到问责处理。姑且不论案件最后走向何方,单是已经暴露出来审判环节上的破绽百出和一地鸡毛,联系到河北少年砸撬ATM机一案中草率的“无期徒刑”公诉建议,就已经催人发问:“司法取款机”里还有多少“公信力存款” ?无论是过往的“许霆案”,还是新近的“逃费案”,抑或是围观价值正在上升的“砸撬ATM机”,令人在压抑与郁闷中还能找到松一口气的理由是,“网络陪审团”或许还能像以往持续关注敏感案件并共同发力来影响审判结果那样,来防止司法机器克隆出又一个“许霆”。不过,司法公正寄托于公众事后监督的庆幸,最终是靠不住的,也是很可怕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