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在京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从今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此次清理整顿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分别是公路的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收费(《新华网》6月20日)。
对此,没有疑问,在目前社会经济情况下,国家五部委对全国收费公路展开专项清理工作,无论对缓解通胀,还是对平息民意抱怨,应该是一举二得的好事。不过笔者认为,鉴于已有的一些被取消收费公路的死灰复燃教训,这次收费公路的清理整顿是否还会重蹈“死灰复燃”覆辙,关键或许还要取决于这次的收费公路清理整顿,能否将将整顿的落点放在治权上。
首先就公路乱收费的源头看,众所周知,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部门之以敢置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而不顾,并致国内公路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超期收费、超标准收费以及不合理收费现象,其中除有不当利益冲动因素影响,更为重要的根源还在于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与扩张性。换句话也就是说,相关的国家公路收费禁止性规定在地方之所以会成为一纸空文,很重要的就是这样的禁止性规定在地方部门眼里就是纸上谈兵。否则,应该就很难想象,会有这么多的违规公路收费行为能够存在,并且可能也不会形成全世界14万收费公路中有10万公里竟然能够集中在我国怪象。所以就此而见,吸取以往收费公路整顿的死灰复燃教训,摆脱国家相关公路收费的禁止性规定纸上谈兵尴尬,关键还得要认清公路乱收费与权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真正将清理乱收费公路的工作与治权挂钩才行。
还有以公权运行程序正当性要求看,同样众所周知的是,现代社会的公权力运行正当性,有一个核心衡量标尺,就是要看权力运行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还是部门私利。而以现代权力程序约束要求讲,如果一旦有类似于国内公路乱收费这样的违规公权力出现,那在一个健康的社会,就必定会有相应的制度约束机制出现,并进而对相应违规行为作出及时制止与处罚。可如以此对照,或许人们不得不要承认,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国内公路乱收费之所存在,并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与处罚。关键就在没有能够有效约束权利运行的程序,而结果,就如现在社会所见,而不得不要靠自上而下的体制内的自我约束来解决问题。而这,也许正是公路乱收费长期没有得到治理,并一再而再而三地能够死灰复燃的体制性成因。
所以综上所述,笔者想提醒的是,实际上公路乱收费一再死灰复燃的历史教训早已经告诉我们,如果不能有效约束权力,或许在这次的清理公路乱收费工作之后,结果仍然还可能会是人们不愿看到的死灰复燃。当然,但愿这只是笔者个人的杞人忧天之想。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