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中国新闻网》6月27日)。
应该承认,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这个维持3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决定,以及相关人大人员就此作出的解释,结果或许让有些纳税人觉得有些失望。不过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个维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000元的人大审议决定,结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纳税人认同才是真正的“试金石”。
首先就税收社会性质讲,无疑应该肯定,其实决定税收制度是否具备社会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并非是取决于税率、税距,甚至是税收的多少,而恰恰应当是税收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否来自纳税人的授权,以及纳税人的最大程度认同——即“无代议则不纳税”。对此具体这次的个税起征点调整来说,到底应该是维持3000元起征点好还是5000元好,或许很大程度上并非是一个技术含意上的“量”的问题,而应该是一个有关税收制度能否的到民意认同的社会“质”的问题。换句话也就是说,这个个税3000元起征点决定是否能够代表纳税人意志,是否是纳税人自身权利运用的结果,可以说才是衡量这个3000元起征点的“试金石”。
还有以个税征收社会影响讲,虽然由个税收入所占财政总收入不到7%的前提决定,可以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结果应该不会对财政总收入产生多大的影响。然同时不得不要注意的是,税收制度设计与安排本身是否能够体现出足够的纳税人权利含量,个税起征点调整在结果上是否具备了向社会低收入群体倾斜的向度,显然应该说不仅仅只是一个数量问题,而是一个有关社会基本公平、公正的“质”的问题。所以就此而言,这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所作出的维持个税起征点3000元不变的决定,应该说,其本身是否具备社会和理性与正当性的关键,或许除了具体的个税标准的高低外,很大程度上应该是这个3000元标准是否体现出了其作为制度所应有的社会公平、公正性含量。并且,其所有的社会影响与效应,才是这个个税起征点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社会“试金石”。对此,想社会公众,也就是所有的纳税人将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