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大英县开始全城强拆防盗网,不仅临街的防盗网要拆,小区内的防盗网也需要拆,有公职人员因不拆除被停职。大英县相关负责人表示,拆除防盗网是经科学论证后做出的一项正确决策,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都要继续开展下去,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7月13日四川新闻网)
大英县全城强拆民宅防盗网事件,引起民声民怨强烈反弹,舆情沸沸扬扬也已多日。如今使出了“壮士断腕的勇气”,“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都要继续开展下去”,实乃悲壮不已,慷慨万分。如果这是为了民生,自当可歌可泣。如果这是顺应民意,也是可赞可佩。然而,“拆除防护栏是为了城市形象更美丽”的答复,表明了这是彻头彻尾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伤民工程”。此处的“更美丽”不是大众的“审美”,而是几个人的“审美”。
百姓住宅是私有财产,百姓住宅的防盗网自然也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物权法乃至宪法赋予的权利。现在既不是战争时期,也不是特大自然灾害的非常时期,公权哪来权力对私有财产动手动脚、指手画脚?公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准许的,公权才可为。而私权不一样,法律未禁止的,私权皆可为。请问大英县政府,你们强拆民宅防盗网,依据的哪一部法律?是哪一部法律准许你们这样做的?是哪一部法律不准许民宅安装防盗网的?
也许大英县政府会振振有词地回答:是大英县人代会通过的《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办法》。可是县人大是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律,是下位法,不能与省人大、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冲突。物权法是全国性的上位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大英县人代会通过的《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办法》,应当接受防止违反国家大法的违宪审查。违宪审查通过的才是有效的地方法,否则是无效的地方法。如果百姓住宅的防盗网,仅仅妨碍了有关县领导的审美习惯,这显然不是要拆除的理由。
现在大英县的回应又多了一个理由,防盗网未考虑消防逃生,不方便消防队员救火,所以往往不符合消防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不说消防法是物权法和宪法的下位法,更重要的是,即使防盗网不符合消防国家标准,难道就该一拆了之吗?难道就不能修改吗?显而易见,修改防盗网适应消防要求是低成本,而全部拆掉是最高的民间成本。防盗网可以防盗、防高空坠落,还可以养花。一拆了之,完全是无视老百姓的生活需求、无视民间处置私有财产的自主权利,是公权践踏私权的范本,是对《物权法》的挑衅。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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