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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文学:虫灾不是“天灾”,保险还能“保谁”?

发布时间: 2012-08-22 15:2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吉林农安县华家镇华家桥村,一场几十年不遇的虫灾让部分玉米地绝收,遭遇“虫劫”的农民突然想到了年初买的农业保险,于是他们向村委反映,询问虫灾能不能理赔。但是,村委的答复让人沮丧:“不能,因为虫灾不是天灾。”(8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
  “虫灾不是天灾”,当然不是村委定调的,是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条款定调的。《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2)》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而在第四条“责任免除”中写着:“鼠害、病虫害、草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村民之所以找村委,乃因为买保险是村干部逐户反复动员、村乡两级领导代理办理的。
  俗语“天灾人祸”中的“天灾”,无疑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区别于可以避免的人为灾难。所以“天灾”应指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病害、虫害、鼠害等都应是天灾的内涵,中安保险凭什么把“鼠害、病虫害”从天灾的内涵中、进而从保险的条款中剔除出去呢?当然,“鼠害、病虫害、草害”是可以人力防治的,但是防治并不保证有成效。村民贾连城说,有的地块打了四次药,虫子都没打死,说明虫灾难以抗拒。中国农科院研究员、知名玉米专家佟屏亚说,“我一辈子从事玉米工作,但像吉林这么厉害的虫灾我都没遇到过。”
  法律专家说,这起案件不能简单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作出赔或不赔的决定,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格式条款解释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没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认定案件事实。农民作为投保人并不能全面衡量所签合同的每个细节,出现虫害本身是天气原因所致,这种不可抗力是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既有商业职能,也有社会职能,即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动员参保时把人们当上帝,人们参保后就把自己当上帝。
  中安保险理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还在于,其在获得每参保户农民60元保险费时,同时获得了国家财政240元的补贴。既然“吃”了国家不少钱,理应分担国家对农民的伦理责任,为救助农民承担点责任。在这种意义上,当地政府和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也有权力,劝告督促中安保险对受灾的参保农民进行救助。何况,中安保险已经享受了农民三年的保费和国家三年相应的财政补贴,至今对参保农民还未拔一毛。如今参保农民深陷虫灾绝收之苦,得益者中安保险以“虫灾不是天灾”推脱赔偿责任,情何以堪,理何以立,法何以张。
  保险公司若不愿“保险”参保者,最终也不能“保险”自己。因为失望的参保户都不再参保,保险公司何以为生?
  来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班跃伟)
关键词: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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