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丁先生在自助区存款,因为误操作一万现金被吞,丁先生立即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被告之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好。而后丁先生谎称机器多吐三千,5分钟后客服便赶到了(见9月9日《扬子晚报》)。
同样的是机器故障却遭遇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客户的现金被机器吞了,需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解决。而要是机器多吐了钱,银行工作人员就会以十万火急的速度赶到。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就更令人纠结,吞了客户的钱,这钱在机器里还是安全的,但机器多吐了钱,就会影响(银行)现金的安全。互信是一种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银行对于储户毫无信任感,像防贼一样地防着储户,银行方面又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的诚信。
银行方面表示,客户的现金两个工作日才能解决,这是银行方面的管理规定。然而这样的管理规定是谁制定的,是银行方面自己给自己制定的管理规定。这也就决定了银行方面的制度规定,在保护客户的利益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而银行方面自己制度的管理规定,在保护银行自己的利益方面却是尽善尽美。
许多银行规定: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如果是银行方面少支付了客户钱款,就是储户的冤屈化作窦娥的愤怒,也没有人会出面来解决储户的问题,甚至于把储户当成皮球踢来踢去。而如果是银行方面出现了失误,多支付了储户钱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打电话联系储户时,有的时候不仅出言不逊,而且还要威胁储户,银行方面会向警方报警。离柜概不负责,只适用于倒霉的储户,银行方面当然不受这个制度规定的约束。
制度规定应该是双方共同遵守的相互平等的制度规定,它在保证银行方面的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起到保护储户利益的作用。银行与储户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关系,而不应该是银行方面高高在上,不受制度规定的约束,不以平等身份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银行方面对于机器故障的两种态度,足以证明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权利并不对等。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季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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