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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天价拖车费,处罚太轻何能以儆效尤?

发布时间: 2013-12-16 15:45:1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进入电子报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德州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被要求交8万元的天价拖车费,几个月后费用飙升到了13万余元,引起关注。河北易县13日晚间通报,已对6名干部予以警告、免职处分,责令涉及的清障公司停止经营,并处以3万元罚款。(2013年12月15日《京华时报》)
  每至年末,公路“三乱”都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今年,广大公众除了关注河南永城女车主刘温丽不堪重罚而服毒自杀事件外,还被个体运输户刘胜春遭遇的天价拖车费事件吸引了眼球。几个月来,刘胜春为了8万元拖车费连着跑河北省各部门反映情况共计13次,问题非但没解决,反而使费用飙升到了13万余元。现在该事终于有了处理结果,似乎也给了人们一个交待。
  然而,河北易县对6名涉事干部和清障公司的处罚却让人大跌眼镜,纷纷吐槽。清障公司如此嚣张地收天价拖车费,涉事干部领到的处分竟然是警告、免职,清障公司也中只是被罚款3万元。如此草率处理,违规成本如此之低,显然是难能以儆效尤,后患无穷。从中也让人更加深切地感悟到了这家清障公司为何能如此嚣张地收费。
  行内人士都知道,“警告”是行政纪律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与天价拖车收费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与恶劣影响相比,这种处罚显然是避重就轻,不痛不痒,敷衍了事,警示教育意义不大。而实际上,“免职”未必就是一件坏事,祸福相依,此处免职,异地任职,说不定比原先的位置和差事还会更好,因祸得福了,更难逃脱“暂时避避风声”之嫌。
  至于3万无罚款更是象征性的。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河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等曾就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进行过规范,故障事故车辆按不同的车型、吨位,收取拖车费,客、货车最低基价为300元/车次,最高为700元/车次。显然,3万元罚款只是天价收费的23.1%,与五倍罚款已成天壤之别,未免太轻描淡写了,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实际上,清障公司担负道路救援任务,其本质是公益性。高速公路上,官商合谋,公权私用,并制造了“天价拖车”的神话,明火执仗地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暴露出路管权力的强悍和暴力,“拖走”了交管部门的公益性。面对这种公开的腐败行为,有关方面必须出重拳予以严惩,打到痛处,以阻绝后来者,而决不是枪口抬高三寸,迁就姑息,应付舆论,这无疑于是宠虎为患,自毁公信。
  当然,任何处罚只能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被处罚者改正错误,不再重犯。但处罚太轻,就是纵容违法,鼓励犯罪。正是由于执法的懈怠和疲软,才就有了天价拖车费的盛行与嚣张。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天价拖车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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