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并细化了追责的具体流程,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悬起一把“制度利剑”。(8月18日新华网)
生态是生存之基,环境是发展之本。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个人切身利益、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工业文明的持续深化、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
毋庸讳言,在一些地方,有的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停留在口头上、脑袋里,没有落实到行动里、决策中;有的政绩观扭曲“唯GDP是瞻”,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曲线为其保驾护航,用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项目换取经济增长速度,导致“GDP暂时上去了,但当地的生态环境却永远下来了”。
究其原因,与思想理念有关,这些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政治责任感不强、思想重视度不高。之所以会如此,关键就在于责任追究乏力:对于那些做决策引进污染企业并最终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别说是法律惩处,有时连纪律处分都没有,甚至于那些领导干部可能早就因为GDP上去了,而被认为“有魄力、有能力”,进而被提拔。之后,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其之前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
由此观之,要扭转当下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高擎追责这柄“利剑”,让那些只顾经济效益而无视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伤筋动骨”,进而“痛定思痛”切实转变不良政绩观。此次,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可谓切合时弊,抓住了当下环境治理的“老大难”问题,势必能对领导干部起到威慑警示与政绩导向作用。
追责,形式上看是事后的“亡羊补牢”,其实何尝不是事先的“防患于未然”?高擎“终身追责”的利剑,让领导干部既要考虑当下的GDP,对任期内经济发展负责,更要掂量为此付出的代价,对离任后的生态环境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追责尤其是“终身追责”的实施,就是旨在“防患于未然”,恰可以形成一种预防机制,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把生态环境放到第一位,彻底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GDP增长的理念和做法。
稿源:荆楚网
作者:顾一娴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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