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8月18日 《人民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有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构筑了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的“绿色谱系”。全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正是实现绿色转型最深厚的土壤。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追责的对象直指党政领导干部,传递出中央治理环境“动真碰硬”的决心。应该说,终身追责制度的建立,抓住了当下环境问题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必然会对各级决策者起到威慑警示与政绩导向作用。
长期以来,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地区,在干部选拔,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福祉等方面,都需要领导主体进行决策。这种决策,多以集体研究,民主集中方式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但是由于出现了机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民主决策偶尔会受主要领导的意愿左右,或不从客观实际出发,追求短期政绩,或谋取个人利益,而背离人民群众需要,与科学决策背道而驰。所产生的结果,是损害群众、社会权益,给生态文明和谐发展埋下极大的隐患。
其实,在一些地方,诸如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制造所谓“短期政绩”的重大决策,尽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让地方政府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在政绩的诱惑下,毅然放弃环境和生态保护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自觉选择。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既与领导干部在政绩问题上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水平不高有关,还反映了决策失误之后问责力度过轻的现实问题。因此,这正体现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终身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让干部既要对在任期间的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今后的各种效益负责,既要考虑当下的GDP,也要掂量为此付出的代价,让政府领导、实施责任主体部门和社会效益优劣构成了一个共同体。
“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再严格的“终身追责”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到“规矩”之效。制度不能单讲“要怎么样”,关键是要“落实得怎么样”,不然,“终身追责”制定得再完美,内容再丰富,也不过是“水中花镜中月”。因此,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贵在从严执行,让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才不至于让“政绩冲动”之类的“拍脑袋”决策行为架空“终身追责”这根“高压线”。如此,“终身追责”才能打开“科学决策”之门,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才能慎思慎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子叙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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