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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城:实名制下为何火车票仍丢不起?
发布时间:2015-10-17 14:54:14来源:荆楚网

  近日,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网民关注。(10月16日人民网)

  实名制买的火车票,不慎遗失后到底是否要重新买票呢?丢不起的火车票,是否是“铁老大”在任性?一旦打印出纸质车票,“丢票”几乎等于“丢钱”。不管什么时候丢失,都会给自己添不少麻烦。

  按铁路部门的逻辑,即使乘客是有购票,但仍有理由担忧该纸质车票被其他人用于乘车,导致铁路的收益及行车安全受影响。事实上只要铁路部门完善监管措施,例如采取所有乘客进出站时都只认身份证等措施,上述担忧完全可以避免。身份证丢了可以补办,银行卡丢了可以挂失,但如果火车票丢了,旅客却只能被强制另行补票,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而遗失重购的强制要求不合情也不合法。

  实名制情况下,纸质车票不再是旅客乘车的唯一凭证。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旅客丢失火车票后没有其他购票凭证,的确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票,而遗失的车票也极有可能被他人冒用。但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已实行实名制。如此一来,列车座位与乘车旅客已经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纸质车票不再成为确认乘客购票的唯一凭证。乘客车票遗失后,铁路运营者完全可以根据身份信息验证其是否已经购票。不可否认,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确实会增加铁路部门的管理成本,但这也绝非要求火车票遗失重购的理由。而强行以旅客遗失车票为由要求另行购票,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补票,此规程是于2010年进行修订后施行至今的内部规范文件。在当时,丢失火车票就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票。而现在,纸质车票不再是旅客乘车的唯一凭证。仍用它来约束旅客,强制旅客“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侵害了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广受批判,铁路部门却仍一意孤行。事实上,自铁路实行网络实名购票以来,关于丢失火车票需要补票的新闻就屡见报端,甚至已有有胜诉案例:法院依据12306网站交易记录认定乘客已购票事实,判决铁路部门败诉。并且,判决书明确指出“实名制购票情况下纸质车票不是唯一凭证”。遗憾的是,这一极具代表性的司法判决并未推动铁路部门废除“火车票丢失,出站时需全额补票”的老黄历,依然雷打不动的在执行其“内部规范性文件”。

  这缘于拆分以后的铁路总公司依然是独家垄断经营。“铁老大”作为服务型的公司,却至今仍未以客户为中心,处处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而旅客又无法用脚投票。唯有使铁路行业存在有效市场竞争,打破“铁老大”一家独大局面,才能使问题根本性解决。火车票实名制,不能只添麻烦不行“方便”,对于铁路部门这样的“巨无霸”,公众何时才能看到其不再任性?

  稿源:荆楚网

  作者:方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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