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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喜:女职工“痛经假”关键在落实
发布时间:2015-11-06 09:00:06来源:荆楚网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送审稿”。“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11月5日《新快报》)

  女性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主要是担心暴露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担心加重企业管理成本。但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不过,多年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有些单位对“痛经假”根本不买账。

  近年来,湖北、安徽、山西等多省都对女性痛经假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有没有痛经假,企业给不给女性经期休假的权利,关系到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的落实。尽管国家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免尴尬,要么一些女职工不知道痛经假,要么不愿开痛经证明,要么单位不批准痛经休假。因此,广东省关于女性证明痛经可带薪休假1天的规定,关键在落实。女性痛经假能否落实?如何落实?

  笔者认为,女职工“痛经假”的尴尬,其实是法律政策的尴尬,是法律政策执行的尴尬,是依法治企的尴尬。有鉴于此,落实女职工痛经假,一是媒体要加大劳动法律政策宣传。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对女职工给予基于生理的特殊保护,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加大宣传,就是要让所有女职工都知道法律的规定,知道自己的权利,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女职工要敢于依法维权。女职工要以身体为重,经期如果感到身体不舒服,就要大胆去医院开证明,向单位请假休息,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是企业必须对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首要前提。企业在对待女职工特殊休假上要人性化,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可能安排休假或调休,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四是国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等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评比、表彰。奖优罚劣,对执行好的企业进行红榜公示,给予奖励,并在税收、信贷、用地、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没有执行或执法不力不好的企业,则黑榜曝光,给予警告罚款,限制经营。

  总之,女职工“痛经假”不在于有没有,而在于有了能否落实,如何落实,在于国家法律政策的权威。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用人性化的管理、温馨关怀,才能强化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依恋感,换来他们对企业的爱心、责任与奉献。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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