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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杨:虚假广告不应“一罚了之”
发布时间:2015-11-17 09:32:42来源:荆楚网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12起典型利用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案件,包括冒用所谓“文化惠民工程”免费发放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虚假广告案。河北省工商机关对广告主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91.82万元罚款。(11月13日《华西都市报》)

  “李敏镐的爱尚土豆”、“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邓婕的三鹿奶粉”等虚假广告现象在我国可谓是层出不穷,甚至代言的是本人压根用不到的东西,没孩子的去代言奶粉,出门开车或者有司机的去代言自行车。针对广告“虚假代言”现象,我们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不能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们要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治疗“虚假广告”这个“顽疾”。

  今年4月份出台的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既然新《广告法》做出了如此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依然还有人“铤而走险”,不怕“河边湿鞋”呢?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则是“违法成本”过低。虽然新《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也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造成了代言人一种侥幸心理,只要不造成重大损害,就没什么大事,纵观此次违法代言广告事件,国家工商总局对赵忠祥等名人违法广告也仅仅是受到了“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罚款”等处罚,91.82万元罚款数额相较于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的广告收入无疑是“冰山一角”,除去罚款依然有可观的收入,对他们的惩罚似乎“不痛不痒”,没有起到足够的威慑和警醒作用。

  其次就是代言人的“精神钙的缺失”。名人作为公众人物,社会引导性强,带动效果明显,作为明星代言人,应该对代言产品的证件进行严格审核,规范代言广告词,不编造浮夸,一旦代言了假冒伪劣产品,影响的不是某个人,而是千千万万。有的代言人却没有认真审核,甚至是明知假冒伪劣产品,依然为产品进行代言,误导消费者,被利益蒙蔽的良知,在金钱面前“挺不直脊梁”,缺乏对人民群众的责任心缺失正确的价值观,缺“精神之钙”。

  最后则是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作为广告的审批和监管部分,对于虚假广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监管部门都没有防范到位,让明星怎么能及时发现呢?尤其是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之责不可推脱,另外监管部门只重视了广告主的监管,却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置之不理,也是造成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

  稿源:荆楚网

  作者:田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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