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杭州新农都水产市场隐秘流传着一个消息:有个神秘的萧山男子,到市场买四两/个的大闸蟹,每次都买上万斤,每次都会装车运走,然后倒入钱塘江放生。(11月19日光明网)
与“杀生”相反,“放生”往往是善良和慈悲的代名词。“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公益广告也是深得人心。殊不知,主观善意或者恶意地“放生”,却容易招来法律的追究。不止“杀生”违法,“放生”同样受到法律的监督。有序地“放生”的确是慈善之举,前提是其风险不能越过监管的门槛。
近日,“120万买蟹放生”的新闻上了百度风云榜,迅速引来网民的围观与热议。“神秘土豪”将大量的大闸蟹在冬季来临之时投入钱塘江中,貌似是一种“善举”,却难逃“盲目”的头衔。这一“善举”,表面上看,是一种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的“好事”,实则“好心办了坏事”,因为此举存在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风险,如此一来,“善举”便无意牵扯到法律,有待进一步商榷。
无独有偶,一些市民出于善心,往上海动物园的水池里释放鳄龟。结果却是肉食性动物的鳄龟,不仅食量惊人,生长速度极快,而且性情凶猛,具有攻击性。原来,“千年龟”系生态杀手。其实,类似的“善举”并不少,其中的“危机”却不曾引起人们的重视。
究竟是什么让“放生”也变了味儿呢?笔者觉得,主要原因还是人们对于“放生”常识的淡薄,对于动物习性、生存环境以及生态平衡等知识知之甚少。一味地以为“放生”即是“慈悲”之举,“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思想也根深蒂固。“盲目”地放生,却不知道其中隐含的风险与危机。另外,其实我国针对“放生”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约束“放生”的法规比较零散,处罚方面比较薄弱,致使“滥放生”的现象愈演愈烈,生态风险日益严峻。
其实,国家在这方面也在积极做出努力,新颁布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就明确地规定了市民擅自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外来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盲目”放生不能违背“行善”的初衷,否则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放生”需要秉持理性与科学的态度,在掌握相关生态知识与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力争有序地正确地“放生”。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尽快修缮法规,建立合理可行的“放生门槛”,也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滥放生”的行为,在有限的“度”上合理地“放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磊
(作者:蓝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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