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在有些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那就是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盗刷。但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盗窃当事人的网银进行盗刷,银行则可能无需担责。近日,从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3月22日《南方都市报》)
从化法院法官解释,“伪卡交易”被界定为“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的行为。就张女士的个案而言,涉案的几笔交易均是通过网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无需使用实体银行卡,有别于传统的实体银行卡被克隆后盗刷的案件。不排除张女士在操作过程中泄露账户信息的可能性,且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违约或有过错。因此,银行存款被盗并非是通过“克隆”银行卡盗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伪卡”案件,所以,银行无须担负责任。
从这个判例不难看出,银行不担责,在法官看来,有三点理由:一不是伪卡,不存在克隆银行卡行为;二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三是客户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泄露账户信息的可能性,且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违约或有过错。如何看待这三点理由呢?
是否伪卡?在笔者看来,并不能以是否克隆实体卡为依据。很显然,卡只是一个介质,最重要的是卡上的信息和其保管功能。举个简单的例子,在ATM上存钱,或者给别人卡上打钱,同样不需要卡,交易却可以进行。所以,这样的理由是牵强的。克隆卡,最重要的是克隆信息,这才应是判断的基点。至于第三点,无论是实体卡抑或网银被盗刷,必然都是帐户信息泄露在先。如果实体卡被盗刷,无需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违约或有过错,那网银怎么又能要求客户如此呢?惟有第二点理由就让人信服,也最支持银行的判决,既然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如此,让银行担责有失公允。
网银被盗刷,应该担责的,当然有客户。除此之外,还应该有谁,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否则,影响的就可能是网银事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网银消费的安全,在消费时给客户更多的提示,打造更安全的支付平台,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网银的出现,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从小的方面来说,改善了公众的服务体验,方便了公众的金融自由;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对于减少现金的流通,降低和节约货币使用成本,减少货币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货币虚拟化,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能客户安全使用,放心消费,则显然会让越来越多的人望网银而生畏,这远比一个案件要可怕得多。
稿源:荆楚网
作者:关育兵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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