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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赛】勿冠“放生”之名 做“杀生”之事
发布时间:2016-04-28 09:18:40来源:荆楚网

  有市民反映,4月24日上午十点多,有人将500斤活鱼放生在北京通州潮白河东岸友谊大桥下的河内。十几个人抬着鱼筐,沿着河堤下到河边,并将整筐活鱼倒入水中。整个放生活动持续近十分钟,全程有人在旁边诵经祈福,个别放生者对着镜头亲吻活鱼后才将鱼放生。但这片水域近年来污染严重,还未得到有效整治,因此,许多鱼在刚放生不久,便相继死去。(4月24日《央广新闻》)

  好好的“放生”竟变成“杀生”,有网友认为,这是由于沿岸生活区和工厂不正确处理污染物和有关部门未及时治理污染河流造成的结果。但笔者认为,污染的河流仅是客观原因,有关部门确实需要及时治理整顿,但造成活鱼死亡的直接“元凶”,是不采取正确放生方式的放生者。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解决自身的温饱和文化需求之余,开始反思人类不能一味地向大自然索取资源,尊重生命、回馈自然的主旋律占据社会大众的视野。加上我国佛教中倡导的慈悲为怀、众生平等的思想倡导放生代替杀生,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自发地加入到放生的队伍,用实际行动爱护自然。

  本着积德行善的爱心放归生命,这应该是一件好事,但许多人同新闻中的放生者一样,缺乏专业知识和科学准备,只是一味地寻求心理上的满足,追求功德的赞美,只看形式,不顾后果,有悖于自然规律和伦理道德。若目击者看到的放生者“对着镜头亲吻活鱼”的情况属实,更让人不禁怀疑,这场冠以慈悲为怀的“善举”,是否只是自我慰藉和虚伪作秀的“杀戮”?

  据了解,非法放生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进行没有申报的非法活动;二是投放非法物种。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放生活动早有约束:《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要求放生应遵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放生活动鲜有专业的策划和相关部门的批准,甚至大多数放生者和组织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条法规条例,更遑论相关部门对违规者的惩处。

  对放生非法物种的后果更为严重,不仅伤害了被放生的生物,还有可能造成其他物种的灭绝。比如乌鱼,是淡水中的霸王鱼,它不仅吃自己的孩子,还吃其它鱼类的鱼卵和幼鱼,一尾一斤重的乌鱼往往能吃掉三两重的鲫鱼、鲤鱼或草鱼,体型较大的乌鱼危害性就更大,一年能吃掉数百条其它鱼类。如果把这种生性凶猛的鱼类放生到原本平静的河流中,打破生物链的平衡,后果将是贻害无穷。

  所谓“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自然界中的万物,都有自己独特的生存环境和生命规律,生态环保领域更是如此。不管是伪善的刻意放生,还是盲目的无知放生,都需要制止。放生活动要注意放生环境、动物习性,还要远离可能被再次捕捉到的地方,照顾周边居民的感受。放生者要站在法律的底线,运用科学的思维去行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真正把放生做成于社会有利、于环境有益、于自身有德的善举。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影洁(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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