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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发:谁来呵护“花童”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16-08-11 08:22:30来源:SRC-13

  昨日凌晨,当时针、分针、秒针在12点重合时,预示着“七夕”到了。在莲坂明发商圈,人们在喝酒聊天,一群身背小挎包的孩子拿着花,穿梭在一个个餐桌之间吆喝:“哥哥,买朵花送给女朋友吧。”他们或被人呵斥,或有好心人买下一朵花,但更多的时候是被人当成空气,纠缠一段时间后失望地离开。因经常在这里流连,这群孩子被商家称为“花童”。他们中小的只有三四岁,大的七八岁,经常到凌晨四五点才回家。(8月10日《海西晨报》)

  夜市中的“花童”不是美丽的点缀,而让人看出一丝质疑疼痛与忧虑:是谁这么狠心让孩子深夜卖花?是不是被拐卖的孩子被人为控制?他们有哪些不幸的遭遇?受到了哪些伤害?……

  经公安人员查明,目前为止暂未发现孩子被拐卖或胁迫的情况。城管执法人员表示,“花童”向路人兜售尚不构成占道行为,且属未成年人行为,只能以劝导为主劝说他们快点回家。这些外围性执法虽有一定干预作用,但还不足以从实质上保护“花童”的健康成长。

  从调查真相来看,这些“花童”都是被父母带来卖花的,还美其名曰“社会实践”让孩子“锻炼”一下。其实“花童”父母的真实目的就是利用孩子的童真去赚钱,是利益冲动下的变相使用“童工”行为,虽说是孩子的父母也应该受到严格问责。

  “花童”如此卖花不是真正的锻炼和实践,而是一种伤害和虐待。一个才几岁的孩子,晚上卖花一直到凌晨五点多才“收摊”回家休息,这是一种直接的身体摧残。在卖花的过程中会受到形形色色的人的呵斥与辱骂,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有的孩子以哭闹纠缠的方式卖花,这更是一种缺乏自尊自信自爱的表现,是一种人格畸形裂变。还会让孩子学拿自卑自贱换利益的念头,可能给一生留下心理阴影创伤,让纯洁的灵魂受到污染,失去健全的人格,这比身体的创伤更为可怕。

  “花童”深夜卖花凸显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存在一些真空地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同时也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很显然,“花童”父母的作法已涉嫌违法。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在假期孩子在学校的保护就转移到了家庭和社会。在社会保护这一块,社会团体机构组织都可积极介入,保护孩子不受伤害,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干预机制,直接督察督办孩子受保护程度。对家庭保护,不能仅仅由父母做主,必要时可以启动司法保护,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针对当前“花童”的情形,就应该依法强制撤销其父母监护人的资格,并让其父母参与家庭教育知识学习。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