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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慎毅:给离婚转移财产加规矩还需再精准些

发布时间:2016-10-07 08:22:07来源:SRC-13

  国庆期间,各地楼市新政12连击,深圳新政和南京新政对“离婚买房”的潜规追加规矩,在限购政策中特别追加“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这被称这是在堵死此前限购的漏洞,为买房假离婚没用了。(10月5日澎湃新闻网)

  但是很快网友们发现,深圳和南京的规矩还不够精准。“如果夫妻只有一套房或两套房,只要房子和贷款不在一方名下,那么离婚后,一方仍然可以享受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因此有网友建议,“如果复婚,首付和贷款按新政重新计算。”可是人家就是离婚不离家,就是不复婚呢?看来还有漏洞可钻。

  其实,这就是一个离婚转移财产的事,有的是自愿合谋转移,比如在买房子的事上,有的是自谋非法转移,比如传言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10月5日中新网)

  有人认为这是高法给离婚加规矩,更期盼离婚时转移资产除了“少分”还可判“净身出户”的一点也不分。其实,这不过是高法对依法裁判中法官独立裁判权的探索性认可,但民众的期盼折射出的是希望在离婚财产判决问题上更加明晰化。比如《婚姻法》虽然明文规定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少分”、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分”、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少分或不分”等都未明确。如果法官公正无私并有足够智慧还好说,就怕法官小心谨慎而分寸拿捏不到位,更怕个别法官浑水摸鱼。所以期盼能在明晰化上加规矩,让法官更有理有据的判决。

  不论为买房离婚财产的合谋转移还是因纠纷离婚财产的一方偷偷转移,都需要高法给出更多的指导性案例,让离婚也保持其应有的尊严。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