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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刚:防治校园暴力切莫成“九龙治水”

发布时间:2016-11-13 10:05:08来源:SRC-13

  日前,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应从专题教育、日常安全管理、周边综合治理等方面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11月12日《京华时报》)

  校园暴力问题不是个体问题,是社会综合治理、校园管理、家庭教育的综合性问题,需要举社会之合力方能把好脉对症下药。当前,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联合发文,针对校园暴力事件明确了责任主体和预防范围,确实对于制止此起彼伏的校园暴力事件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期待归期待,民众心中的隐忧还是依然存在。校园当属教育部主管,无论是日常教育还是学生的吃喝拉撒,这是一个主体问题,但中小学暴力问题却又不是教育部门一家能够管制得了的事情,比如惩戒、相关法律的完善、校园周边治安的管理等等,涉及方方面面。在九部门联合发文之前,我国已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对于中小学生相关权利都做了明确阐述,但从目前执行情况和中小学校园频现的暴力事件来看,收效甚微。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预防中小学生暴力事件学校的主体地位,这固然对于事件追责、事前教育力度有所帮助,但如果仅有对发生暴力事件的校方惩治规定和预防要求,而无相应有效的法治支撑,恐怕这个九部委联合发文难免会落个“九龙治水”的结局。道理很简单,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虽然是孩子教育的主体,但如果校园周边治安、社会整体环境,留守问题、各种容易侵蚀孩子思想的媒介如不良网络内容、暴力视频等等得不到有效治理,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能够真正得以遏制吗?

  因此,校园暴力问题还得靠社会综合治理,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成年人都是主体,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追责主体,法院也要建立相应的究责机制,治安管理部门也要有相应的责任机构,等等。对于孩子的成长,对于校园暴力事件,不能指望某个部门能够挑起这个大梁,预防未成年人暴力应该成为社会共识,更应成为政府各部门的头等大事。

  一切为了孩子,就是为了国家的未来,应该将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部门的管理环节、每位执法者、教职工、监护人的日常工作当中,齐抓共管又不失责任主体才会出实效,才能为孩子营造出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稿源:荆楚网

  作者: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