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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才云:民警开套牌车,无异于“木匠戴枷”

发布时间:2016-12-02 11:38:50来源:SRC-13

  甘肃一民警开套牌车异地被查 警方:已开展调查(12月1日新华网)

  所谓“套牌车”,俗称“克隆车”,是指通过伪造或者非法套取其它车辆号牌及行驶证等手续上路行驶的车辆。可别小看了一个号牌,套牌车的危害可大了,它扰乱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的管控,逃避各种税费,逃避各种税费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坏牌照真车主的合法权益,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更是国家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套牌车,其车辆有可能走私的,有可能是自己买的,更有可能是偷来的,但车牌号是套用别人的,而且车牌号肯定是通过不法手段克隆的,由此可以得出套牌车主既是不诚信公民,又是违法人员。

  开套牌车是违法行为无疑,从一般情况说来,此类作奸犯科者几乎是社会闲散人员。但从该报道来看,“甘肃民警”“开套牌车在宝鸡被查”等字句表明,这次开套牌车的不是一般的社会闲杂人等,而是一名民警所为,让人脑洞大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名警察,他不可能不知道驾驶套牌车是违法行为,也不可能不知道套牌车的严重后果。因此,该民警的行为是属于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

  民警开套牌车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没有明确表述,但应属于《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是《警察法》所命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作为一名人民民警,不该如此下作。

  同时该警察开套牌车是违反了《警察法》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违纪违规的行为。民警具有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双重身份,作为警察,首先应是一名模范守法公民,其次更是一名有行政执法权身份的警员,而绝不该是知法犯法、违纪违法违规的另类人士。

  古人有云:“木匠戴枷,自作自受”。民警本是手执镣铐的执法人员,但他开套牌车,显然已经触犯了人民警察的底线,踩踏了人民警察的红线。他因开套牌车危害社会管理被甘肃平凉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本该扣押他人之用的镣铐留给自己使用,委实是一个灰色幽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一名民警到一名即将被查处的违纪违法人员,一方面或许该民警进入警察队伍前就有前科,或者是进入警察队伍后,“橘生淮北则为枳”发生了“渐变”,或是手中掌握小权而胆大包天,无论何种原因,都说明警员自身建设还有待加强;另外一方面也表明,当地公安机关在加强干警管理上还存在监管盲区死角,让极极少数干警在“眼皮子下面作乱”,其部门在履行“一岗双责”方面,的确还不够到位。

  如果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处理方式,那么对该民警来说不止于调查核实,而应重处;如果从加强整个干警队伍、干部队伍的角度来说,应举一反三严查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有无涉及车辆套牌,进而抓典型、强教育,深化干部队伍建设,为建设法治社会夯实基础。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杜才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