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1月9日《北京晨报》)
行政部门的执法,过程必须合法、合规,结果必须公平、正义,否则不仅不能让执法对象心服,还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政府信誉。基于此,在测速以对开车超速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上,雷达测速仪本身是否合格,其所取得的过程是否合规等,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很显然,湖南益阳交警部门使用的这台雷达测速仪,没有正规生产厂家,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甚至没有人知道或肯透露它从何而来,由它所测量出来的数据便不可能有丝毫权威性可言,因而也就无法以之为依据对执法对象进行处罚。
有人或许会说,这台测速仪虽然无厂无证,但却是经过了专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的,所以,它测出来的数据肯定是准确的,只要数据准确,就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实际上,即使这样的测速仪所测量出来的数据是准确的,甚至比正规厂家生产的测速仪还精准,也改变不了数据无效的事实,因为,如果一个“山寨”测速仪测出来的数据可以作为依据的话,就等于是在鼓励更多使用“山寨”工具的执法行为,鼓励更多充满随意性的执法行为,鼓励更多缺乏程度正义的执法行为。
其实,说这样的产品是“山寨”货,其实还是高看了它。因为,通常所说的“山寨”产品,虽然往往从外型到所使用的技术等等大都是在模仿其他厂家,但是,生产这些“山寨”产品的厂家却是确定无疑的,不存在找不到生产厂家的问题。而如果一款产品连具体的生产厂家都找不到,连最基本的制造许可证都没有,那它恐怕连“山寨”都算不上,而是地地道道的假冒伪劣产品。
就是这么一个来历不明的产品,竟然堂而皇之地通过政府采购,进入了执法者的手中,成为判定机动车驾驶员违法与否的工具,真是咄咄怪事。如果不是因为遇到了一位较真儿者,这样的设备恐怕还要继续存在下去,并且继续扮演着“执法工具”的角色。
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说自己只负责采购,使用测速仪的交警部门称自己只负责使用,检测部门则称自己只负责对送检的产品进行检测,统统不管产品“山寨”与否,这样的话不知道他们自己信不信,反正公众很难相信。说到底,这不过是一套出事之后推卸责任的托辞而已,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责任将“山寨”产品排除在外,否则,便都脱不了因利益输送而故意引入“山寨”产品的干系。希望包括纪检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介入好好地查一查。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楠之
(作者: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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