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职手续时,被告知要交上千元工装折旧费,无法接受的小吴开始为折旧费的合理性讨要说法。小吴30岁,在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工作了3年,今年1月合同期满后,他并没有续约,2月提出辞职。3月3日,小吴去公司办离职手续,上交工装后,签收人注明“工服已收回,需交折旧费”。“我问为什么要收折旧费,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公司规定,工装使用不满1年离职的员工都需要承担40%的折旧费。”(3月8日《华商报》)
平心而论,所谓工装,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其主要功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工作时的安全。如果超出安全保护范围超规格发放工装,只能被认为是用人单位给职工发放的福利待遇。如果员工辞职扣除40%的折旧费于法无据。那么,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依据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扣除职工个人40%的工装折旧费也是违法的。因为,任何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是为了用这样的方式减少单位成本开支,这是完全错误的;如果用人单位是想留住职工继续工作,那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双方同意之后再续签劳动用工合同。倘若单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非法扣除职工工装折旧费,小吴同志应当依法维权。一方面,可以向西安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另一方面,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状告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的违法行为。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将辞职员工使用过的工装进行回收,其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让其他员工继续使用旧工装,就对其他新员工构成了歧视性侵权行为,那就属于另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回收旧工装让其他员工使用,违背了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回收工装交叉互穿将会给职工的健康安全留下隐患。因为,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未对辞职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不知道回收的工装是否携带有传染性疾病病菌。因此,对于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回收工装的行为是值得质疑的。
而且,《劳动合同法》已经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根据公司规定收取辞职员工装折旧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就应当知错必改,绝不应该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坚持错误。既然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西安市政府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就不应该带头违法,而应该带头遵纪守法。如果继续违法任性下去,损害的将是西安市政府的形象。因此,西安市政府既有责任又有义务责令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分公司遵纪守法,对于收取辞职员工工装折旧费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而这,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而这,才是得民心的举措。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
(作者: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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