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省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8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临时工”饱受社会诟病,但是被诟病的并非“临时工”身份,而是以“临时工”做挡箭牌的不负责任。少数单位人员履职尽责出了问题,官方立即跳出来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承担责任,而是用“临时工”身份撇清关系,好似临时工就不是该单位工作人员,该单位就不用为其行为负责。以至于,“临时工”都成了大众眼里的脱责“套路”。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行政,执法主体要明确,执法者的职责和权责要明晰,执法者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如此,才能确保执政执法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虽然,“证”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可以起到筛选作用,剔除一些明显不合格人员,也可以增强执法人政策法规知识,提高法治意识,但是,并不能一劳永逸。
确保执法高效有序,执法人素质只是一个小的方面,更关键的还是需要建立责任体系。单位组织不仅要担负执法总责,还要将责任层层细化、层层压实,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首先,就必须从观念上摒弃“临时工”概念,临时工只是工作合同中的身份,与工作职责无关,“在其位,谋其政”,无论是临时工还是“编制人员”,只要值守于工作岗位,就当履职尽责。单位组织不能因为临时工身份,就疏于对其监督、管理、培训及教导。
认可了临时工为单位员工,就不会在平时当“棋子”,出事时当“弃子”,就会严格要求、多加规范。而临时工也会在融入组织的过程中,吸收单位文化,严格规范言行,这些潜移默化的作用远比生硬的教育、严厉的呵斥来得管用。
解决临时工困境不止是“证”的问题,“证”只能代表考试合格,并不能检验责任到位。“路遥知马力”,能否负“责”前行,关键还在于锻炼、培养,这就需要单位组织承担责任重担。临时工负责关键还要单位敢担责,单位担责不仅能压实责任,还能够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真正解决执法之“责”的困境。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胡臣臣
(作者:刘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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