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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放:公职人员倒卖个人信息当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8-03-23 08:24:50来源:荆楚网

  利用职权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转手出售,总数超过82万余条。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一名机关干部刘某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认为,刘某非法获取、出售的信息中的个人姓名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能够单独或者彼此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非法获取、提供、出售相关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月22日《新京报》)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仅为了一己私利就内外勾结倒卖公民信息,这令人无法容忍。刘某曾是南京某机关单位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他有接触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的极大便利。如果利用职务便之便故意泄露他人信息,必将给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甚至有可能被泄露信息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公务人员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公众本来就怀疑在个人信息的倒卖过程中有“内鬼”相助,看来,这样的“内鬼”的确存在。倒卖公民个人隐私这一黑色产业链的源头,就在掌握信息的一些机构里,而这些被认为“最保险”的地方都看似不保险,这不能不令人感到费解。目前,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滋生的网络诈骗、敲诈勒索、通讯诈骗等犯罪正持续高位运行。如果不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局面就有失控的可能。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这位公职人员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刘某手中掌握着不少个人信息,就是说,一旦把个人信息交给了他所在的机构,就形成了契约关系,彼此都必须恪守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刘某所在单位没有保守委托人的机密,因此,刘某必须担责,且刘某所在单位也必须担责。

  以前,人们还在讨论针对个人信息泄露,要加大防范力度,防范犯罪行为发生,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可是,再加大力度,如果有内鬼,就是技术上再牢固,也架不住内鬼们的操纵。所以,严格机构内部的管理职责,加强内部人员对公民信息保存的规范性,就必须上升到合理的制度管理层面,即哪怕是内部工作人员,也一定要规范其行为,加大监督力度,使其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逞,从制度上保障公民信息无法被窃取。

  正像主审法官所言,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刘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如今,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者、收买者、倒卖者,呈现出的犯罪逐步向专业化、行业化方向发展。而公务人员故意泄露个人信息,产生的危害无疑更大。因此,加大对公务人员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无疑意义重大。

  当然,严厉打击和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一定要增强内部员工的知法、守法、畏法意识。目的就是要使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合法接触、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或组织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和监管,从源头上阻断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俗话说“千防万防、家贼难防”,如果有内鬼,那么就要建立一套防止内鬼不能得逞的制度,使其无从下手。而如果内鬼恰好是公务人员,只要他们敢于触碰底线,就应该依法受到严惩。

  来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