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跟随领导到基层党组织开展调研工作时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参会党员却只有一半左右,甚至有的党员一年多都没有参加过一次党组织生活,但这些党员在民主评议时却仍旧都被认定为“合格”。
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合格党员”,听来既讽刺又感不可思议,但在农村基层,这样的情况还比较普遍。经了解,这些党员中有一部分常年在外省市工作,确实无法回来参加组织生活,但还有一部分在本市内上班的党员,也总以单位不批假为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按常理讲,这些党员不仅算不上合格,还可以按照《党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但一些基层党组织却以“照顾情面”为理由,放任、纵容这些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
关于党员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党章》明确,“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关于长期在外党员,中组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可见,类似问题不是没有解决办法,缺的是基层党组织的敢管、敢抓。
党组织对党员有人性化关怀、帮扶无可厚非,但不讲原则的“照顾”确实不该。“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这些都是《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照顾党员情面,在党员管理上失之严、偏于软,本就是对党纪党规和组织纪律刚性要求的违背。
再者来说,基层党组织是基层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要发挥出这些作用,需要的是党员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倘若有半数党员都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这样的基层党组织恐怕也谈不上有多少凝聚力和战斗力。
改变这一现状,基层党组织书记首当其责,只有坚持原则,严格落实党章党规相关要求,杜绝所谓的“照顾情面”,把正风肃纪的旗帜树起来,该转移组织关系的坚决转移,该对接党员工作所在地党组织必须及时对接,该严肃处理的绝不手软,这样才能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形成强烈震慑,防止党员管理流于形式。此外,上级党组织也要抓好督查,及时提醒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碍于情面、不愿较真的党组织书记进行约谈、诫勉,才能倒逼基层党组织真抓真严,进一步树立良好风气、凝聚党员合力,为乡村振兴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来源:荆楚网
作者:陆仁忠
(作者: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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