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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美丽中国的关键一招

发布时间:2018-12-27 09:56:12来源:荆楚网

  习近平总书记讲:“生态兴,则文明兴。”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环境保护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颜值”越来越高,美丽中国建设驶入快车道。

  坚持立法先行,搭建美丽中国的“四梁八柱”。立法,是依法治理环境的基本前提。改革开放40年来,通过加强环境立法,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环保基本法为核心,以环保单行法为基础,以环保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环保法律制度。环保宪法地位得以确立。从1978年“保护环境”概念首次纳入宪法,到1982年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从2012年“美丽中国”写入十八大报告,到“生态文明”写入2018年宪法修正案,国家的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升级,融入到宪法层面。宪法规定的环保基本原则、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成为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环保法律制度得以构建。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到1989年首部环境保护法正式出台;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到环境保护的单行法;从污染防治法系,到环境资源法系;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国的环境保护变“无法可依”为“有法可依”,进入法治化发展轨道。环保立法权限得以拓展。新版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法规制定权、设区的市(州)规章制定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事项,环境保护位列其中。这是根据环境地域特点,国家依法治理环境问题的有效举措,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议国家启动立法,尽快出台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坚持执法为民,保障美丽中国的“生态红线”。执法,是依法治理环境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环保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中国环保执法体制亦不断创新,为实现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双赢”提供了直接保障。行政执法体制持续创新。一直以来,中国环保实行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一种侧重地方权力配置的制度安排。为破解监察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2016年国家启动地方环保执法垂直管理试点,对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许可、审批等基础制度进行重构,为环保执法体制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行政执法手段持续创新。以“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基层环保执法力度持续增强。从对企业的环保督查、巡查,到对地方政府的环保督察、专项督查;从传统的“封顶处罚、查封扣押”,到现在“按日计罚、移送司法”;从单一的行政执法,到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国环保执法手段日益丰富。行政执法方式持续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环境保护已广泛应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升了执法精细化、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美丽中国固本强基,建设更高水平的美丽中国。建议各地按照简政放权、效率优先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持续释放绿色发展动力,推进“大生态”综合执法、跨部门执法。

  坚持司法公正,守护美丽中国的“金山银山”。司法,是依法治理环境的兜底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通过司法改革与实践,中国已形成以司法审判为核心,以非讼调解为重点,以公益诉讼为补充的环保司法诉讼模式。环境犯罪惩治力度增强。继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后,“两高”出台“史上最严”司法解释,降低了入刑门槛,对环境犯罪形成“零容忍”态势。公安机关做到案件快侦快破,大案全环节侦办;检察机关做到及时审查起诉,大案提前介入、挂牌督办;法院审判明确定罪标准,“重典”治罪。据悉,2018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污染环境类犯罪量同比上升。环境非诉调解开端良好。现行民诉法规定,法院在立案前可“先行调解”,为诉前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这种制度的构建,是在合法性、合理性之间寻求一个定纷止争的平衡点。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形成法律效力。这种非诉调解机制,正成为当前解决环境纠纷的首要选择。环境公益诉讼稳步推进。以新版环保法实施为节点,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从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到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稳步发展。建议国家启动立法,解决好公益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及工作经费等问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杜群、黄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