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现代快报》报道:2月20日是大年初二,当天晚上7点40分左右,南通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海防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倒在路边,肇事车辆逃逸。”来到现场后,民警发现当事人衣衫褴褛,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而肇事司机早已不见踪影。据了解,死者为当地一名拾荒者。经过警方连日侦查,肇事者被找到了。肇事者是一名51岁的大妈,当天骑着电动车撞人后逃逸,她告诉警方,逃逸是因为觉得“撞了流浪汉不要紧”,才离开了现场。
撞死的是一个流浪汉是否肇事者编造的谎言借口?据了解,事发当天,朱某在家吃完晚饭,骑电动车赶往连兴港村去看守鱼塘。路上,她撞倒了这名正沿路行走的拾荒者。为何撞人逃逸呢?朱某称:“当时电动车撞到人后,我转过来一看发现是个流浪汉,我想不要紧的,就跑掉了。”拾荒者并不能与流浪汉划等号,而大量的拾荒者只是暂时来城市“淘金”的外来人口。而流浪汉也不等于拾荒者,一些流浪汉是靠乞讨生活而不专门靠拾荒来补贴“家”用。因此说,肇事者前述中用了拾荒者,后述中用了流浪汉,前后本身就存在矛盾。那么,所谓的撞倒的是一个流浪汉,是不是一个专门用来搪塞责任并遮羞的借口?
撞了流浪汉不要紧,到底有几种解读?其一,流浪汉无身价,不值钱,撞了白撞,这大约是肇事者所认定的白撞的第一重解读。其二,流浪汉通常来说与家人失联或者没有家人,没有人为其打官司争赔偿追权利,因此说撞了流浪汉不要紧。其三,流浪汉是无关紧要的人,任何人可以打两个踢两脚甚至可以撞了白撞而不担任何责任。换言之,流浪汉等同于流浪猫狗即便撞死了也无人追责,这又是一种何等令人胆战心惊的“理念”?而流浪汉也好,拾荒者也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又说过流浪汉与拾荒者不拥有公民的权利与正当人格人权?
51岁朱姓大妈骑肇事电动车去看守鱼塘,由此一细节推测,肇事者并非高富帅又非新生土豪,按常理分析应当对最底层社会人士保持同情心与爱护心,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并非土豪又非高富帅或者有钱名媛的人士对流浪汉做出了如此令人心寒的举动。除了以上三种解读之外,“撞了流浪汉不要紧”,又是谁榨干了最应当具备基本良心的农妇最后的良心呢?
3月1日中广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有后续消息称,被救起的落水儿童否认孟瑞鹏是因救人落水,称是大学生自己“依靠着栏杆玩”掉到水里溺亡的。见义勇为者救人事实最终得以还原确认,而为了一点还没有拿到桌面上的可能的赔偿而撒谎者得以耻辱收场。但如此对待救命恩人的人士恰恰也属于最该具备基本良心的农村妇女,那么,这些最该具备良心的人士为什么可以恩将冤报,甚至可以视更底层弱势人士如无物呢?
“撞了流浪汉不要紧”根本原因在于肇事者自认的不用赔钱,即便当场撞个半死急需要救治也可以不理;见义勇为者被诬“自行”落水,根本原因在于怕赔一点小钱,这到底是钱之罪还是道德之罪?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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