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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祖欣:“中国式”司法体制改革要有特色兼特效
发布时间:2015-03-27 09:20:29来源:荆楚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2015年3月25日新华网)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是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勇涉深水,助力我国司法进步坚实一跃。早在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被摆上了顶层位置,各类建设性方案相继出台,司法体制改革得以“甩开膀子”,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多重要?答案就在“公平”二字之上,冤假错案、以法谋私、以权代法……社会痼疾越是厉害,就越突出法制公平性的“干渴难耐”,所谓“法者,定分止争”,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以此为基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都将轰然倒塌。

  司法体制改革箭在弦上,前岸通途一片光明,我国为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所作的艰辛努力已是成果斐然,各项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均是有血有肉,依靠人民,抓好问题,疏通责任制,有了充实的体魄,外在也要很美。从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从无到有,白手起家,靠着“摸石头过河”创下了如今的法制环境,这些“被摸过的石头”,有历史的,也有国外的,更多的还有自己找的,借鉴是必要,抄袭则不要,司法体制改革决不能向中国的“山寨”文化靠拢。一直以来,许多人提出了类似中国不妨直接仿照西制,往“三权分立”的路子上走的建议,而这些“愚论”,险些将中国的民主法制置入险地,且不论原则性和适当性问题,将司法体制改革这场国家最基本的“考试”靠抄袭来完成,岂不是终要功亏于溃?说白了,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就要有中国特色,走中国自己的路子,改出中国自己的成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全球化的社会环境要求我国深入司法体制改革时必须考虑“借鉴”和“融合”的问题,单从“取材”而言,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借鉴多少,都是要谨小慎微、慎重考虑。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直白明了,就是要求借鉴“有益成果”,把好东西拿过来,师夷长技。社会主义不也是从国外拿来的“干货”,但在中国的大环境下,结合了中国的人民和中国的历史,社会主义之光就绽放出了真正的中国特色。司法体制改革走上借鉴之路,就是要往这一方面去走,把好东西借鉴过来,不能仅仅只是为我所用,而是改而后用、优而再用,做到“青出于蓝胜于蓝”,这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国特色”所应追求的重点。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行动力是保障、成效是最终标准,想法很多、做法也要不少,若是最终效果不好,过程皆要埋没。司法体制改革如同翻新地基,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主法制得以全面铺开是其根本要求,而且不仅仅只能是有“效”,必须是有“特效”,前所未有、耳目一新,把“老大难”的问题统统解决掉,改得漂亮、革得出彩,这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佳归宿。“特效”来之不易,着力点还是要分布在扎扎实实的工作中,该摒弃的不予保留、该解决的果断解决,断腕会痛,不断腕会死,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艰巨,唯有过程忍痛咬牙、推陈出新,真正让人民点了赞,“中国特色”才能越酿越香,为历史所铭记。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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