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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问责签发人才能管住红头文件乱象
发布时间:2015-07-20 11:05:10来源:荆楚网

  总共200余字的红头文件,居然出现两处引用法律错误,在具体处罚条款当中甚至伪造出我国根本没有出台过的部门法和法律条款……近日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的一个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行政处罚,遭到各大网络论坛和当地BBS众多网友的围观吐槽。今天上午,东方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麦贤波向记者证实:此文件确系该局下发,这是具体业务部门和文字编辑人员出现的错误,该局一定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新浪网  7月17日)

  东方市林业局的红头文件可谓破绽百出。《通知》在引用法律条款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第四款……”。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我国1949年至今从来没有颁布过上述《通知》中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此外,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正文只有48条,全文共49条。

  读了这份红头文件,令人唏嘘不已。红头文件出错,这需要我们深思的是,为何子虚乌有的法律条文,会被一级政府公文煞有介事地引用。东方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麦贤波向法制晚报记者解释称:“首先这份文件确系该局相关执法单位下发,错误也是具体业务单位和文字编辑人员犯下的,我们一定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文件的具体起草,当然是工作人员。众所周知,任何制定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不仅是最起码的常识,而且也是对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但是,偏偏就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和素质要求,却在东方市林业局的公作人员中就没有能够得到很好地体现。这暴露的问题恐怕不能用粗心老解释,更是无知。可以这样说,作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根本不熟悉。

  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出严肃处理,这是必然。但笔者认为,这一份奇葩的红头文件,是如何流出林业局的?这个追问得继续下去。机关里的人都知道,各单位制发的红头文件,都是经过字斟句酌、仔细推敲的。从最初的动议,到最后具有强制执行力,都要经历拟稿、核稿、审核、签发等一系列关口。这其中,主要领导或其授权负责人拍板定案的签发,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如果没有签发,它有再多的问题都不怕,因为它不具有法定效力。而一旦签发,就意味着文件内容进入实施阶段。如果其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实施过程中,政府公信力、公众的合法利益必定受损,红头文件本身也会成为“笑谈”。

  笔者以为,东方市林业局虚构发条的红头文件 ,签发人对他的签发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人员当然得担责,但问责它的签发人更重要。吃一堑才能长一智,这是管住问题红头文件的不二法门。否则,好了疮疤忘了疼,这样奇葩的红头文件,还会无休止上演。

  稿源:荆楚网

  作者: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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