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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霖:立法不明下何以判断 “赌资较大”?
发布时间:2015-07-30 15:23:43来源:荆楚网

  广州的方先生和几个朋友打10元麻将,赌资累计800多元以上,被行政拘留了3天。事后他认为公安机关违法,提起诉讼,广东省增城市法院近日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请。(7月28日《信息时报》)

  打麻将向来被很多人奉为“国粹”,走亲访友,娱乐消遣,都少不了摆上一桌麻将。为了活跃气氛,增强娱乐效果,在每轮麻将上投注点小钱,在麻将桌上并不少见。于是面对这条新闻,好多网友反映:10元一把的麻将多大点事,至于闹得这么严重么?

  先看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方先生是否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呢?虽然有人认为朋友相聚,打麻将赌点小钱就称为“赌博”有点太过,不过笔者还认为只要涉及金钱输赢的博彩活动,均应定性为赌博。只是要根据赌博的程度决定其适用处罚。所以焦点就在于800多元属于“赌资较大”的范畴么?

  “赌资较大”真是一个暧昧的用语。无独有偶,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少量财物”和“赌资较大”作为判断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显得着实语意模糊,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治原则。

  其实,关于赌资多大称为“较大”,公安局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对赌资的认定往往从个人赌资、人均赌资或是现场收缴赌资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衡量,而判断赌资是否达到处罚的界限,则由各地根据其经济情况综合考虑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例如江苏省关于“5日以下拘留”的情形是这样的:“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赌资如何算,标准是什么清清楚楚。另外,北京、山东、四川、河北等部分省级公安机关也明文规定了当地“赌资较大”的数额。

  然而,广东省并没有专门制定“赌资较大”的标准。这就为其执法带来了无可避免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拘留本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用在未主动危害他人、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的方先生身上,从情理上就说不过去,从法理上则是难以找到明确依据。

  早在2008年,广州就发生过类似事件,当时上诉人玩的是“每轮5元”的麻将,被查获时8位参与者共计赌资1045元,公安局将其中2人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然而上诉之后,判决发生了逆转,认定上诉人虽参与了赌博活动,但赌资未达到较大的数额,其情节亦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于是该公安局依法赔偿了上诉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559.95元。

  不妨让我们以史为鉴一下,08年的赌资显然是大于本次事件的,照理说既然当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不处罚”,这次自然也不应处罚。可是法院和公安局就是这么任性的不按理出牌,怪谁?只能说,如果不从源头将立法清晰化、规范化,类似让人看得“云里雾里”的案件就不会停息。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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