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日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自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也可以是外省的)、地域限制,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可以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0月14日《武汉晨报》)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种政策过于强调人的身份和就业状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与未就业、居民和职工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一是人们的就业形式更加灵活。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就业并没有特定的表现。看似没有就业的人员,其实已经实现了就业;本来已经就业的人员,随时又面临着失业。二是居民与职工的身份随时发生着变化。农民进城务工已经非常普遍,人员越来越多,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他们可能一时是居民,一时又成了职工。这样,居民参保时,如果还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来确定居民是否能够交纳职工保险,是人为设置障碍,难以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不利于社保事业的发展。
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两种形式。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面向的是最广大 的城乡居民。这种保险制度,更多考虑了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国家财力问题,更能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特点。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人员,大多选择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按照目前的待遇水平,退休可领到最低80多元的养老金。如果更直观的理解,就是每月缴费8元多可能80多元的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尽管缴费低,回报率高,但是总体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的。社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于一些希望提高养老待遇水平,有参加职工保险愿望并有缴费能力的人员,我们应该给予政策的支持。
实际上,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中央已经注意到目前居民参保的多样性的问题。去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两种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从而打通了两种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通道。
湖北省出台的《意见》有三个特点:一是适应形势发展带来人们就业多样性的变化;二是满足了人们对社会保险的多样选择。三是没有突破社会保险大的政策规范。这种打破了户籍界线、地域范围、就业限制,实现了劳动年龄段居民参保无障碍,对于加快城镇化建设,提高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都有重要的意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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