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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学:名人,莫被虚假广告撞了腰
发布时间:2015-11-18 11:09:20来源:荆楚网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涉案被点名。(11月17日《北京青年报》)

  包括演艺明星在内的名人做广告并不鲜见,代言虚假广告的也大有人在,但像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这些顶级名人,因做虚假广告被国家工商总局指名道姓通报的还不算多。他们所以被通报,无一例外地是因为做了虚假广告。冒用所谓“文化惠民工程”免费发放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虚假广告案中,案件当事人在电视广告中宣称免费发放“传世名画”,赵忠祥、侯耀华等名人也在广告中为其作推荐和证明。这个广告,无疑是虚假的。既然是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必然价值连城,收藏者怎么可能“免费发放”呢?既然一看就是假的,赵忠祥、侯耀华等人凭什么推荐和证明?还有,在“五行开运中国五大投资手串-金斗寻宝”广告中,宣称的手串材质与销售的手串材质明显不符 。作为著名的相声演员李金斗,你跟着忽悠啥?

  名人代言一些商品广告未尝不可,轻易地捞取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报酬,尽管让人觉得钱来得太容易,但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市场行为,也无可厚非。问题是,不能成为企业、商家的产品、商品的虚假宣传当吹鼓手和“帮凶”。这是因为,由于名人效应,消费者更容易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进而上当受骗,这无疑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这次通报的这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多数发生在新《广告法》颁布实施的9月1日之前,是依据原来《广告法》相关规定,只对广告主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予以罚款等处罚,对涉案名人只予以通报,未进行其他处罚。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名人、明星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若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如果附带民事责任,明星需进行民事赔偿;还将增加信用惩戒,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名人、明星必须做到德艺双馨,既要在艺术上不懈追求,还要把握好道德和法律底线,不能只把眼睛盯在钱上。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件成熟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再通报重大案件。今后名人、明星等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但愿更多的名人、明星,能够记住这样的忠告。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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