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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灿: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
发布时间:2015-12-04 17:09:00来源:荆楚网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天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人民网12月4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领导干部只有带头弘扬“宪法精神”,方能在行政过程中运用自如,才能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等行为中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带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引导全体人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知法才能守法。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加强宪法法律专题的培训。对于宪法法律的培训,要依据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培训安排,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宪法法律专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领导干部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首先内心就要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能力,面对各种破坏宪法法律的行为敢于挺身而出、坚决斗争。要始终牢记宪法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让遵纪守法变成自己一种习惯。

  领导干部带头弘扬“宪法精神”,既要靠自觉,也要靠制度。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法治建设的成效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成效一体检查、一体衡量、一体考核;要将领导干部遵守宪法法律的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把能否学习宪法法律、能否遵守宪法法律、能否依照宪法法律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从而推动领导干部在弘扬“宪法精神”进程中走在前列、干在实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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