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后,湖北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详细规定,对干部“下”的情形、“下”的依据、“下”的程序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
近年来,关于干部管理的制度措施屡有部署,然而,顶层设计却往往在现实“虚症”的异化中成了摆设,究其原因在于落实不力。此次湖北省出台《实施意见》特色之处就是细致入微的规定,有依据、有情形、有程序,以落实为要求,不仅增强了干部能“下”的可行性,更降低执行之虚。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应有之义,因地制宜高效实施更是关键所在。众所周知,此前的黄石干部召回制度,通过回炉淬火,对干部进行重新考核,其成功之处正是在于畅通了动态的干部“能上能下”渠道。
从规定干部“下”的六种渠道,到明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0种情形,再到增加五种问责情形。细细分析,不难发现,细化《规定》的《实施意见》背后,正是来自实践的“接地气”。
以问题为导向,健全了干部管理体系。在实践中完善理论,什么样的情形会被问责,哪些情况被认定不能担任现职,《实施意见》剑指干部不能下的问题,落脚于“问题导向”上,重点放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和担当作为方面,强调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干部的实际表现,并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立足实际问题,着力解决改进,进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工作格局,是干部管理的有力之举。
以实际为标准,完善了干部成长通道。《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强调对应当“下”的干部,也不能简单一“下”了之,定岗位、定职级、定责任、定帮带人,给予问题干部机会,即是“破冰”更是“融冰”。以实际情况为标准,在上与下之间架起“桥梁”,建立“不为干部”下行的“车道”,设置“问题干部”重现改过的“回头路”,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整治氛围。作为“从严治党”的强心剂,在“能上能下”中促进干部成长。
以落实为要求,划定了干部监督杠杆。纵观一系列政策规定,制度的纸面之实,往往遭遇执行之虚。《实施意见》规范了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下”的干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些列针对性的细化措施,不仅可行,而且可操作,惩治结合极大地指明了制度实施的方向。
“让有为者有位,让无为者无位”。《实施意见》不仅是干部管理的“破冰”,更是“融冰”。它表明了湖北省在“从严治党”上的极大决心,在“干部管理”上的极大用心。下得去,其实只是起点,关键还要下得好,这才是“干部能下”真正的含金量。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江夏青玲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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