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杨万明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杨万明在报告中称,全年审结商事案件中,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同比上升55.1%。(1月28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上升,大案要案频发,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北京,在其他省份也屡屡发生。前不久,曾经发生过吴英非法集资案的浙江东阳,再曝非法集资大案。涉案资金达数十亿元,涉及的债权人达数千人,涉案金额、人数均创新高。民间借贷案频发,除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的追求暴利心理外,根子在于监管难和监管不到位。
由于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或个人,他们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前相关的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还不够明确,也无有效应对的管理措施,加上个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在发生纠纷和损失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给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只要不发生资金链断裂、跑路等问题,有关部门即使得到了信息,为了避免产生恐慌,也不会有人去问,更没有人主动去查。等到问题发生后,事情闹大了,去查办时,常常已是“人去楼空”,各种犯罪证据已被销毁,办案难度增大。
近些年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随着规模不断壮大,企业资金需求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受银行信贷制度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以高额利息向民间借贷,从社会公众手中募集资金。结果是包袱越背越重,最后不得不被压垮。有的企业吸收到高额资金后,除一小部分款项用于自己企业发展和返还投资人外,把很大一部分用于高风险投资、偿还债务。由于大量的资金散落在民间,苦于难觅出口。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直接导致民间融资现象的普遍化,在这个过程中,势必给一些以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了空子可钻。
打击民间非法借贷和非法集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司法、金融、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工商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核关,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金融部门应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公安部门一旦发现线索,要及时查处。另外,要帮助一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广辟各类健康融资渠道,全力矫正民间借贷出现的一些病态现象。譬如:落实好作为主渠道的银行融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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