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的朋友圈是否已经被各种微商广告搞得“乌烟瘴气”?你是否还在迫于面子转发广告?你的电子邮件是否被广告充斥?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8月31日《广州日报》)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式的广告就是一种吆喝和营销,是向外界传递宣传产品的“正形象”,以赢取消费者的青睐。若是客观反映产品性能、价位、服务等信息,广告并无原罪,而一旦受到“利”字诱惑和刺激,广告就可能迷失方向——夸大其辞、以假乱真、移花接木、无中生有……病态广告,不一而足。
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对产品了解更加便捷,只要敲敲键盘动动鼠标就能搜索到某款产品,所以,互联网广告后来居上,后劲更足。遗憾的是,互联网中很多广告像狗皮膏药,强迫收听收看,挥之不去,令人不堪其扰。
乱象须用重典,相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会成为整肃互联网广告的一记重拳一剂猛药,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任何一部法律或管理办法面世,都涉及执行力问题。空有管理办法而不认真实施,网络管理若在人员、技术等方面跟不上广告商的应变节奏,互联网广告乱象就仍难整治。对于广告管理,之前也就有《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效果并不明显。可见目前所缺的并非管理办法,关键是执行力度。有关部门也不能指望出台一则管理办法就了事,后面还要跟进管理,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强力打击,真正行使起管理的责任。
通过整治规范,让消费者把广告收听收看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对不想听不想看的广告可以一键关闭,对那些变着法子骚扰消费者的网络广告有举报途径。最为重要的是,作为网络广告传播链中的消费者,既然不想受到网络广告的非法干扰,那就要注意遵守管理规定,莫一边讨厌反感违法广告,一边又成为违法广告的热心传播者。只有通过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广告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还网络以静土。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叶传龙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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