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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家明:七日无理由退货,还是要少点“外挂条款”

发布时间:2016-09-29 09:00:04来源:SRC-13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但鲜活易腐、交付的报纸、期刊等7种商品不在此列。(9月28日《光明日报》)

  在网购过程中,顾客只能凭借商家提供的视频、图文描述,判断商品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然而这种判断,往往是感性的,难免与现实需求出现偏差。而这,也造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出现大量的购物纠纷。为提高购买商品的匹配度,很多购物平台主动推出七日无理由退货。可见,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更是避免纷争、提升网购平台美誉度的重要举措。

  但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七日无理由退货最初由网购平台制定,那么其中的条款也就难免偏向商家。比如规定,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而相关部门在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沿用了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以鲜活易腐的商品为例,假如顾客网购大闸蟹,图文描绘中是3两一只,可打开包装一看,却大多只是2两大的螃蟹,如果不可退货,顾客只能哑巴吃黄连。同样,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不可退货,也不利于消费者。现实中,消费者采购打折、有瑕疵的商品,尚且能随时退货,而到了更自由的网上,反而没了“反悔权”,这合理么?

  有人可能会说,在无瑕疵的情况下顾客反悔,很可能造成商品严重贬值。比如苹果手机,一旦激活价值就大大折扣。因此商家不得已只能做不可退货处理。而且,线下的商家亦是如此。但值得注意的是,线下商家在规定手机激活不可退的情况下,提供大量样机供消费者体验。而电商却没有提供类似的服务。可见,即使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得已必须要设立“外挂条款”,卖家也要尽可能的提供给顾客更多服务,优化购物体验。

  事实上,顾客要退货更多是缘于商家的夸张描述。比如,很多30元的衣服,在商家推出描述图文中,非常的光鲜亮丽。但实际上,不过是因为模特有型,拍摄角度、修图手法给力而已。穿到顾客身上,立马“泯然众人矣”。可见,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频次,也是网购平台商品描述匹配度重要反映。而在七日无理由退货中增设“外挂条款”,只能掩盖顾客对网购平台夸张描述的不满。

  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须太多“外挂条款”。相关部门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摒弃网购平台预设的“外挂条款”。比如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对激活后商品发生巨大贬值的,也必须要求商家尽可能的提供体验服务,以优化顾客的网购体验。只有这样才能让夸张描述化于无形,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薛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