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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予:挪用案件执行款炒股缘何能轻易“得手”?

发布时间:2016-10-22 11:12:33来源:SRC-13

  北京市纪委19日公布了多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例。其中,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法官利用职务便利将1363万余元案件执行款汇入其私人账户,并将1000万元用于炒股。(10月20日新华社)

  或许你听过这样一句话“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本案中的这名法官,就深刻演绎了这出闹剧。作为一名人民法院的法官,居然利用职务便利将1363万余元案件执行款汇入其私人账户,并将1000万元用于炒股,着实让人膛目结舌。一位法律运行的实践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原本应该是法律知识丰富,清正廉洁,勤勉敬业,充满良知的司法工作者,怎么会连自己最起码的“位置”都不能摆正?如此挪用案件执行款于私人账户,让法律和司法权威将何在,而挪用案件执行款炒股缘何能轻易“得手”?

  显然,这是一位不合格的法官。按理一名合格的法官能对自己的职能和角色准确定位,能以身作则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面对1363万余元案件执行款不会“怦然心动”。由此,足以说明其早已成为金钱的“俘虏”,已是蓄谋已久。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对于案件执行款的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1363万余元本就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作为一个行使国家审判权机构,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然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同时,按照财经管理制度,案件执行款处理至少应配备专人监督和约束。

  再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相关规定所指,身为党员干部如果挪用公款炒股、理财,是违反党纪国法,更是绝对禁止的。或许案件执行款并非公款,只能算是对违法乱纪者的惩戒款,有“崽卖爷田心不疼”之感。但对于单位的监管部门而言,无疑是监管失职。正所谓“麻雀飞过有个影”,1363万余元案件执行款能汇入私人账户、并用于炒股,难道监管部门就一点不知道?为此,挪用案件执行款炒股能轻易“得手”,既有其个人本身的原因,也有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的情愫。当然也与一些单位、部门权力监管“灯下黑”不无关系。

  有道是“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如火,不灭则燎原。”透过挪用案件执行款炒股我们不难发现,当手握权力者不受监督之时,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也是近年来曝光多起挪用的公款或是案件执行款症结所在,它无不折射出,一旦手握权力、掌控着一个单位的主要资金调度者,不受监督,尤其是监督管理失效的时候,权力便会疯狂,贪欲便会膨胀,自然而然为不法人员挪用案件执行款“推波助澜”。另外,也不排除一些地方对挪用款项炒股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甚至“以还代处”现象。

  一言以蔽之。透过挪用案件执行款炒股再次说明,手别伸,伸手必捉。尤其是身为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别以为“借鸡生蛋”“天上掉馅饼”能得到权力庇护。而监督部门更别以为要遏制挪用公款或案件执行款炒股理财,仅仅靠宣传教育和制度就能搞定,须得“对症下药”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别让下一个挪用案件执行款炒股事件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鱼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