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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房管部门“纠错”不能让百姓买单

发布时间:2016-11-22 08:45:32来源:SRC-13

  2003年,山阳县17家商户竞标购得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原名山阳县城关一小)临街商铺,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在山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房产证。(11月21日《华商报》)

  2016年11月16日,山阳县政府发出公告称,因棚户区改造,撤销13年前颁给其中14位商户的房产证,这让商户们大感意外。对此,房管部门解释称,当初是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发错了证,撤销房产证是在纠错。笔者认为,有错必纠,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房产部门造成的过错,不能让无辜的百姓买单。

  要知道最近十来年,正是房地产火爆的十多年,比如北京当时的房价,也就是几千元一个平方,现在动辄好几万,价格已经是原来的十倍不止,如果只是按照过去的标准来赔偿,那自然是很难让百姓满意的,也是显失公允的。

  山阳县房管部门“纠错”产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补偿方案,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当地政府的补偿都是以租赁20年的形式补偿,这样的补偿方案或许有道理,但恐怕是很难服众的。仔细想一想,13年前通过招标竞购得到的全产权住房,却成为只有20年租赁期的房屋,这个损失肯定是非常大的,要让他们支持配合,恐怕是非常困难的。

  十年前的集资建房的土地性质基本上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性质是国有的,山阳县房管局给购房户办理房产证确实是错误的。但这个过错方是房管局,购房群众是无辜的。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请第三方机构对商铺进行评估,然而根据评估价格,和群众协商价格补偿方案,或者根据现有土地管理办法和规定,让是17家商户以现有价格购买土地,重新发放房产证,这样购房户的利益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老百姓信任的是政府,他们通过合理合法的手续获得的房产证虽然存在问题,但责任方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他们责任心缺失造成的,他们应该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当地党委追究他们的责任,是必不可少的一件事,只有从严追责,才可能警示教育干部,让他们兢兢业业地对待自己的工作。但不能让群众为他们的过错买单,那是说不过去的。

  老百姓是弱势群体,他们用辛苦所得去竞购的商铺,不能说没有就没有了,相关部门重视他们的利益,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给他们一个公平的赔偿方案,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