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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慎毅:法规打架,教师不能被误伤

发布时间:2016-12-11 17:50:26来源:SRC-13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中学规定老师们在放学后不准离开学校,下班时间为晚上22点。于是,该中学便出现了老师们喝酒、打牌等下班的怪现象。刘官寨中学“电子签到安排表”显示,教师最晚7点10分到校,最早21点20分下班。根据这一要求,教师每日在校时间至少在14小时以上。(12月10日澎湃新闻网)

  榆阳区教育局办公室在答复中提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教师虽然在学校,但每天有效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其余时间由教师自行安排,可以休息、健身、参加文体娱乐活动。这样的说法有点强词夺理。

  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指的是在岗时间,并非有效工作时间。再说,到底何为有效,还不是学校说了算?学生上晚自习时,老师在等着,同样也是工作。

  但是,我们沮丧的发现,说这个没有用。因为公办学校中拥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师,其劳动关系事宜应参照《公务员法》执行,而《公务员法》并未对加班事宜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学校可以安排教师延长工作时间,并通过绩效考核或其他方式对教师工作量进行认定。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对这所学校的老师来说,适用劳动法的只能是与学校签署劳动合同的教师,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不适用劳动法。但这仍然可以质疑。

  教师拥有事业单位编制,但也可看做与学校签订了事实上的长期合同,他们仍然适用劳动法的保护。否则,对广大教师既不公平也不人道。

  近年来,教师因为过度加班而过劳死的新闻时常被媒体报道出来。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只要是劳动者,不管他是什么身份,他的权利都要得到保护。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必须真正硬起来,

  对于《公务员法》和《劳动法》在这一点上的打架,从眼前来说,最高法院应该出台司法解释,以对教师的人事关系予以明确。根本上来说,是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通过学校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来解决这一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修法,毕竟事业单位不会全部取消,只要存在,这一矛盾就必须解决。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慎毅